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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本源

论犯罪本源


林吉辉


【全文】
  论犯罪本源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阐述——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结合自然科学飞速发展对物质进行的时代阐述——物质是由性能、运动、空间时间三者构成的客观实在,对宏观方面“社会为什么会犯罪”和微观方面“一个人为什么会犯罪”两个角度对引起犯罪的众多原因和条件进行哲学高度的提炼。最终得出:社会为什么会犯罪是由于人类社会的内在的运动形态的体现(人与人、人与物、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和社会意识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既相适应,又相矛盾),同时强调人在犯罪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作用。而这一切是物质(性能、运动、空间时间)基本结构在人类社会中体现。换句话说物质三要素既相适应又相矛盾是引起犯罪的本源。
  关键词:犯罪本源
      一
  所谓本源是指“事物产生的根源”⑴,也即事物普遍性的终极探源。犯罪本源又称犯罪根源、犯罪起源、犯罪社会历史根源、犯罪总根源等。是指犯罪现象普遍性的终极原因。具体是指不同历史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共同原因、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犯罪本源不同于直接引发犯罪的因素,即犯罪原因。它具有终极性这个根本特征。“我们不能追溯到比对这个相互作用的认识更远的地方,因为正是在它背后,没有什么认识的了。”⑵ 对犯罪而言,其是犯罪的终极原因,而不象被我们称为“犯罪原因”的可以追溯到更远的地方--如犯罪本源。
  犯罪本源是犯罪学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可以说是犯罪学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莫衷一是,分歧很大。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下面先介绍一下我国学者的几种观点。
  (一)“社会生产方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犯罪产生的根源”的观点,这最早由储槐植教授在《犯罪学教程中》提出的 ⑶。 这种观点根据“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⑷ 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论述,如“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⑸ “生产的承担者对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他们借以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就是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来看的社会。”⑹。他们认为,一切生产关系的变革(如私有制的出现或被消灭),都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矛盾的结果,犯罪也不例外。 这些学者最终得出:犯罪根源于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之中,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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