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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情合同”的合理性

  现在只解决了企业是否有权设立“爱情合同”的问题,但为什么员工由最受它的义务呢?这要从现代企业文化的要求入手进行分析。员工是自己真正的主人,他们的思想和情感活动是完全自主的。然而,由于员工在企业中的相对工具地位,以及现代社会分工的特点,决定了员工应对企业建立一种认同感,即,将自己与企业紧密联系起来,而不是仅仅作为一个投入劳动回去报酬的局外人。只有这样,员工的积极性才能在认同的背景下被最大限度的激发出来,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绩效,也有利于员工的自我实现。笔者认为这也正是企业中员工本体性与工具性的博弈结果。于是,员工便有了一项出于自愿的义务,以自己的行为促使企业绩效的改善,这种行为不仅表现为平时的正常工作行为,更替县委个人利益在提高企业绩笑着以最高目标之下服从于整体利益。同时,由于员工的自发性未必企业的管理行为更节省成本,更便捷,因此,员工出于自愿而对自己的部分权益进行限制衣服从企业整体性目标就成为了一种合理,而不再是一种窘迫的无奈。
  当然,这又涉及了一个强势与弱势的公平问题。这很关键,如果不加以阐明,恐怕就会有人骂笔者是资本家的走狗了。
  勿容讳言,企业相对于个人而言是当然的强者,而在一般人的概念种,强弱之间指挥由强力与妥协而已,是一种赤裸裸的相互对抗和冲突的关系。特别是我们伟大的革命导师马恩列斯的阶级斗争理论由不只一次的强化了我们心中的这种固有概念。但当笔者了解了一些现代经济理论后,不禁认为我们应该接受一种新的“正义观”。正如波斯纳的观点,正义就是将权利赋予那些能通过行使权力带来最大利益的人,而将责任让那些能以最小成本来承担它的人。这是一种效率本位前提下的比较的正义。设想一下,假如强者不能发挥其优势,而弱者却能始终尸位素餐,这不是一种更大的不公平吗?诚然,在现实生活中,那种赤裸裸的剥削与压迫是存在的,但我不相信一个理智的经营者会无视自己的长远利益而采取这种弱智的举动。笔者认为,在一个合理建构的经济制度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是合作,而合作的目的是提高企业绩效,达成双都满意的双赢的结果 。之后,在以相同的“比较优势原理”对利润进行分配,那么对于全社会的分配的正义也将得以实现。所以,笔者认为,目前劳动立法的当务之急不是采取片面的“保护—打压”的短期型措施来保护劳动者利益;相反,应通过贯彻“比较优势原理”为代表的现代市场竞争中的正式原则,逐步培养一种理性的市场体系和劳动合同制度,形成一种强大的信用氛围,切莫伤了投资者的心!
  
  第二部分 法理分析
   (一)“爱情合同”是合同,也是有效的合同。
  首先,让我们从最能直接体现民法精神的合同法三大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及鼓励交易原则入手,来探索“爱情合同”存在的有效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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