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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情合同”的合理性

论“爱情合同”的合理性


yurui1981


【全文】
  首先,解释一下,“爱情合同”就是指一部分企业(在我国大多是外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关于限定内部员工之间恋爱和结婚的特别条款,其主要内容就是:如果签约员工与企业内部员工(无论是其上司、平级同事或下属)恋爱并结婚的,则该两位员工一方或双方有义务离职。爱情合同是企业实行的一种预防性管理措施,是将能预见到的内部员工恋爱结婚对企业绩效的负面影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以附属条款的形式加以限制的手段。
   这就是本文分析的对象,但对任何问题的分析语讨论除了对象外,还离不开一个前提,本文当然也不例外。下面就让我们看看笔者将在怎样的前提之下展开论述的。
   阅前: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本文的开篇理论部分也是最让笔者头痛的。在翻阅了大量资料后也仅仅得出了一个模糊的看法,或许她并不合您的胃口,但笔者还是恳请您能撇开学术派别的成见读下去,希望能让您有耳目一新的感觉,这也是笔者所力求达到的目标。
  “正义”和“效率”永远是人类中级追求中的一对孪生兄弟。历史上对二者的定义林林宗总,不胜枚举;在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学说中,人们也都从不同程度上阐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古典自然法学派始终强调“正义”是法律的最高追求,宣称“法律即是公平正义之术”;到了二战之后,在美国出现的社会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却立足于现代社会经济条件,提出了以效率为本位的新观点。(尽管二者对效率的阐述不尽相同,分析方法也大相径庭,但其本质却是相同的。)这阳,从西方近现代以来法律思想的演进,在一次雄辩的证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著名论断,什么样的社会就会有有什么样的法律,而这样的法律又是为了产生它的社会基础而服务的。因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讨论这个问题的逻辑起点是现实的社会基础,特别是其中的经济基础。
  再回到“正义”和“效率”的话题上来,上文已说过他们永远是辩证统一的。然而由于客观世界的多样性和具体性,在某些特定的具体情况下,“正义”和“效率”会有一个相对的偏向或侧重。也就是说,在“正义本位”的场合,效率就处于次要地位;而在“效率本位”的场合,争议也必须“退居二线”。例如,在《海事法》中,有所谓“紧急处理”原则。即:货船在海上遭遇风暴时,可能有翻船之虞时,为拯救整艘船和船上人员的生命,船长可以决定,先将最重的货物抛弃,然后依序弃货。风平浪静口,船只安全入港,再将保留下来的船货,依价值在货主之间按比列分摊损失。撇开效率,似乎让每个货主之物有同等的被抛下的机会才是正义的,但这种正义却可能付出船沉人亡的代价。
  针对这一问题,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创始人之一,也是当代著名法学家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在其著作中早就有这样一句至理名言:“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决不能无视追求它的代价。”这当然是从“效率本位”的立场出发所得出的结论,但我认为在当今社会的经济背景下,这句话具有很大合理性和深远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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