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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封建国家遣犯制度述论

清代封建国家遣犯制度述论


薛培


【全文】
  [关键词]  清代  封建国家  遣犯制度  
  [摘要]  清代封建国家沿袭并发展了历代对触犯刑律较重而罪不当死的罪犯采取遣送流放到边疆地区进行改造的制度,一方面削弱了罪犯对内地社会秩序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加快了边疆的开发建设,在当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犯罪历来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由社会特殊矛盾和基本矛盾所左右而引发的重要社会问题,它受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发展状况的变化所影响和支配。对罪犯进行积极稳妥的改造和安置,把破坏社会稳定的力量改造成对社会有作用的力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历来是各个历史时期各类政府都必须予以重视的关系到国家社会稳定和统治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清代,封建政府除了对较轻微的犯罪主体采取就地羁押而进行改造和安置之外,对触犯各种刑律罪行较重而又罪不该死的犯罪主体一般都予以遣送到边远地区进行改造和安置,对这部分因触犯刑律而被发遣到边僻地方进行改造安置的罪犯,史称为“遣犯”,也称“流犯”或“配犯”。遣犯制度作为清代一项重要的司法管理制度,不但与清政府的统治相始终,而且深入到其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对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社会政治生活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清代的遣犯制度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对清代的司法管理制度作进一步的了解。
  作为一种司法管理制度,将罪犯发遣到边远地区进行改造和安置以求其改过自新,同时以此加强边疆的开发和发展,并减少罪犯成为内地不安定因素机率的重要措施,在中国的历史上由来已久,“罪莫重于死,死罪之次即为流。……夫徙流之由来远矣”[1]。在边疆改造和安置罪犯,对其进行屯田役使的制度,早在汉代就有明文记载。西汉宣帝地节二年(公元前68年),“侍郎郑节、校尉司马熹将免刑罪人田渠犁”[2]。东汉建初五年(公元80年),假司马徐干“将弛刑及义众千人”带往西域与驻守的班超汇合[3]。延光二年(公元123年),汉安帝又派班勇为西域长史,“将弛刑士五百人西屯柳中”[4]。以后,各封建王朝也一再将罪犯发遣流放到边疆戍守屯田。例如,唐朝在发送的屯田戍守人员中,就“兼遣罪人”[5]。清政府统治全国后,沿袭历代旧制,将一些重罪免死的犯罪人也遣送到边疆,“初第发尚阳堡、宁古塔或乌拉安插,后并发齐齐哈尔、黑龙江、三姓、咯尔咯、科布多,或各省驻防为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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