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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审查制”的思想源流

美国“司法审查制”的思想源流


王霁


【全文】
  美国“司法审查制”的思想源流
    王霁
  [内容提要]
  “司法审查制”作为美国宪政中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由1803年马歇尔法官主审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下来。后人因此将马歇尔的名字与“司法审查制”划上等号,将此制度创设的功劳记于他一人名下。此举实是对前人诸多法律思想家的不公。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司法审查制”的思想基础———“高级法”观念的历史回顾、分析,说明“高级法”观念在西方等同于自然法观念,且源远流长,从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近代的柯克、洛克等人。美国的革命与法制建没更是乃自然法观念为思想指导,直接承袭其基本传统——信法为真,“高级法”观念。如果没有如此长的思想源流为基础,“司法审查制”是不会在马歇尔任期内确立,甚至也不可能在美国产生。任一项有影响的法律制度的创设都不是,也不可能蹴就于某人之手,而是要有深厚的理论作基础的。
  [关键词] 违宪审查  司法审查  高级法
  美国宪政制度独具特色的品格,表现于美国宪法在其法律体系中具有无比神圣的地位,其支配和规范作用全面渗入整个法律制度之中,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创设了违宪审查制。1803年,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的马歇尔法官写道“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又是法院的职权。”(1)从此,开创了美国“司法审查立法”的先例。司法审查的概念的外延大于司法审查的外延,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属于违宪法审查案件,但它开创了美国司法审查的先例,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因此本文也就从违宪法审查这一点研究来代之对面向考察。
  美国违宪司法审查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 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均可依据联邦宪法法和州宪法,分别对联
  邦立法和州立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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