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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案对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二)“知识垄断”屏蔽了反垄断法
  按照反垄断法,微软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是“自然垄断”,是不违反反垄断法的,而事实上微软凭借操作系统的垄断及其“改进”压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法律与现实如此背离,其根本原因在于传统反垄断法碰到了“知识经济”新问题,微软操作系统的垄断是一种“知识垄断”,“知识垄断”屏蔽了反垄断法。
  “知识垄断”是指在以知识、信息为主要资源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信息的拥有者凭借其知识、信息的垄断性而形成和发展的市场垄断。知识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知识、社会公有的知识和其它不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又不属于社会公有的知识,如某些属于个人技能的隐含经验类知识。[3]“知识垄断”中的知识不包括社会公有的知识,主要是指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知识。它具有垄断性:(1)自然垄断性。知识具有独创性,大部分是专利技术;(2)法定垄断性。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具有排他性、独占性;(3)知识交易的垄断性。主要有转移和实施的垄断、对价格的垄断、对该知识所对应的实物产品市场的垄断。由于知识的泄密、知识快速的无形磨损、同类知识的竞争和知识产品的可替代性等因素的存在,都很容易打破自然垄断。法定垄断受到一定的时间和地域限制,所以也具有有限性。[4]维持垄断的唯一方法只有不断地使知识领先。法律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但如果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把知识产权作为垄断的手段,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则知识产权转化为“知识垄断”。
  “知识垄断”的屏蔽效应表现在:
  1、“知识垄断”具有无形性,传统的反垄断法难以触及。
  “知识垄断”的无形性是指垄断的对象是知识、信息等无形财产。知识、信息等无形财产是由创造性劳动生产的,它可以与各种有形物质相结合,并可以同时在世界上不同地方被复制。“知识垄断”垄断的并不是指这些复制品,而是指这种复制品所体现的知识、信息等无形财产。
  传统反垄断法诞生成长于工业经济时代,它规制的是有形性垄断,即对自然资源等有形财产的垄断。有形财产是由再现性劳动产生的。有形财产稀缺性使有形财产的增减甚或垄断具有明确的可感知性。
  尽管“知识垄断”具有无形性,不能象有形财产的垄断那样被明确感知,但它同样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传统反垄断法之所以不能规制“知识垄断”是因为传统反垄断法规制的是有形垄断,“知识垄断”使反垄断法的适用带有不确定性。所以在标准石油公司案、美国铝公司案中石油、铝铸块等有形财产的垄断明显的、确切的,反垄断法的适用也就毋得置疑了,而同样占市场垄断地位的微软,却因为其操作系统是一种无形财产而难以被冠以“垄断”的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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