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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案对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2、如果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怎样制裁微软?
  按照美国反垄断法,法院认定公司企业违反反垄断法,可以判定罚款、改变公司运作或者分解公司。美国司法部要求分解微软,但分解的方案是左右为难。如果分成分别生产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两家公司,消费者不得不同时购买两家公司的原本是具有互补性的产品。另外,消费者不得不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产品,因为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协调一致的价格机制将不复存在。如果分成两家可生产可替代产品的公司,相同产品的竞争的最终结果又会形成唯一的垄断者。这样,分解微软不一定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其根本原因又在于微软是知识企业,知识产品的特殊性使得分解过于简单化。
  3、微软案的社会效果如何?
  微软案的本意在于促进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但让我们来看以下事实:
  (1)在双方对峙的11年间,微软的垄断地位不仅没有丝毫撼动,反而有所加强。它不但维持了其PC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从1991年市场占有额的93%到1999年的95%),而且利用其操作系统搭售的应用软件的向其他领域扩张,尤其是在网络业领域中,微软的IE浏览器已经占据了垄断地位(1999年其市场占有额是82%)。
  (2)围绕微软案,产业界、法律界和消费者反应不一。产业界、法律界大多指责微软垄断,支持政府、法院反垄断,而多数消费者却认为政府在浪费纳税人的钱,反对分解微软。
  由此看来,微软案中反垄断法的适用的社会效果是不如人意的。在促进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两方面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其实,微软案挑战反垄断法并非孤立的现象,九十年代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一些软件公司的反垄断行动也出现类似的情况,这些公司包括伯兰德国际公司、阿杜博系统公司以及佳图公司等大公司,[2]只不过微软案的影响更大而已。“结构主义”的美国反垄断法尚且如此,“行为主义”的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反垄断法也很无奈。报载,欧盟的反垄断机构正在密切关注微软案,考虑是否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
  显然,反垄断法已凸现其滞后性,亟待摆脱困境,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而微软案给我们以研究的契机,这同样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有参考、借鉴作用。
  二、“知识垄断”屏蔽反垄断法
  (一)微软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是微软案的实质。
  微软案主要围绕微软搭售浏览器市场等应用软件的行为是否合法,但我们认为微软案的实质在于微软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如微软案所涉及的微软搭售IE浏览器的行为,微软和网景对浏览器市场的争夺战中,微软作为后来者在不到一年的时间,使网景丧失40%的市场份额,完全是凭借其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实现的。可以说,在微软操作系统的绝对统治之下,其技术上的任何一项“改进”都会使相关产品不得不退出市场,公平竞争又从何谈起?另外,消费者也处在一种不公平的销售地位:他们不仅无法选择浏览器,更无法选择操作系统。在无法选择的情况下,要实现公平销售是不可能的。表面上看来,微软提供“改进”的操作系统。免费奉送浏览器服务和其它服务,降低了消费者费用,但实际上是,消费者在微软面前无能为力,因为微软的某项服务是以其操作系统的不可选择为后盾的。长远看来,压制了竞争也就损害了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所以,微软案的实质在于微软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其以“改进”为名搭售应用软件只是其垄断力量自身的延伸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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