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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案对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微软案对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黄龙


【全文】
  微软案对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黄  龙
  (中南大学文法学院,湖南省长沙市,410083)
  摘要:微软案在垄断事实认定、制裁方法的采用、社会效果等方面向反垄断法提出挑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产生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无法应对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垄断”问题,“知识垄断”是指知识、信息的拥有者凭借其知识信息的垄断性而形成和发展的市场垄断。它的无形性和“合法性”使传统反垄断法无法规制。“知识垄断”妨碍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应当予以规制,而制裁的方法则用解除“知识垄断”。经济全球化迫使我国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规制“知识垄断”。
  关键词:知识垄断 知识经济 反垄断法
  
  一 微软案挑战反垄断法
  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成功的美国反垄断法在其一百多年的历史中,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以促进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为主旨,努力建立和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美国烟草公司案、标准石油公司案、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案就是其在不同时期抑制垄断,促进竞争的典范。
  二十世纪末,美国反垄断法却在微软案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表现在:
  1、微软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在微软案中表现得差强人意,美国反垄断法机构无法有效适用反垄断法,往往得出自相矛盾的结论,导致案件一波三折,跌宕起伏,至今仍未完结。我们不妨先看微软案的有关事实:在微软确立其PC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的1990年,美国司法部就开始对微软涉嫌垄断进行调查,到1993年不得不调查,调查认为,微软虽然在市场上占有垄断地位,但这种垄断地位是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并没有损害市场自由竞争与消费者的利益。1994年司法部与微软签定承诺法令:微软不能要求其Windows操作系统的PC厂商搭售其应用软件。1996年,司法部认为微软违反承诺,提起民事诉讼。1997年,法院签发禁止令,禁止微软在销售协议中有搭售条款存在。1998年5月,司法部起诉微软限制竞争,6月上诉法院取消禁止令,认定微软有足够理由在其操作系统上搭售其他产品。2000年4月,法官裁决微软垄断成立。微软不服上诉。今年7月,二审下判,撤销原判,责令重审,重点是微软的搭售行为是否构成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微软利用其操作系统搭售其它应用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反垄断法的适用是前后矛盾的。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微软“改进”操作系统的行为是否是一种搭售行为?按照反垄断法理论,搭售是指卖主在销售一种产品时,要求买主同时购买另一种产品。占市场垄断地位的搭卖者的搭售行为限制了竞争则视为违法。[1]对于物化产品来说,搭售是显而易见的,而微软的操作系统是一种知识产品,把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结合起来体现了知识的拓展性,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搭售行为?正因为对这一问题认识的模糊性使微软案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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