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到布什诉戈尔案: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两百年(树理译)

  我们对布什诉戈尔一案的讨论,使我们又回到不仅是司法审查的问题而且还有更广泛意义的美国法治的问题上来。很多的法学家、政治家、记者,以及其他观察家认为最高法院在布什诉戈尔案中五票对四票的判决结果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政治裁决。很多人赞同大法官布莱尔的观点,认为最高法院不应当介入此事件,一些观察家们说道,只有时间能判断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是否正确,也许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将受到赞扬,因为其没有回避一件有困难的案件,并且做出了判决避免了一场更大的宪法危机;另一方面,也许最高法院的形象将因此受到损害,因为多数人民认为其在该案中不正当地行使了司法审查的权力,正如其在多年以前罗切纳时代中创造实质性的、经济性的正当程序时所作所为一样。但是,无论他对此判决满意与否,阿尔·戈尔——这位美国最高法院裁判的失败者,接受了法院的裁决为事件的最终结局,这是他在美国的法治制度下不得不这样做的。
  在评论总统大选纠纷和众多的法律官司的数以百万计之多的文字中,我所读到的最为深刻的一篇是记者托马斯·L·弗雷德曼在2000年12月15日的《纽约时代周刊》上发表的短评。[103]弗雷德曼也认为最高法院在布什诉戈尔一案中的判决带有政治倾向性。弗雷德曼并未考察最高法院在此案或其他各案中的判决,但是他认为美国强大的关键所在是我们民族对法治的信仰。“……判决的失败者接受法治——以及法治背后的制度,为最终的、合法的原则。”[104]弗雷德曼接着写道:
  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只有当我们重申我们对法律制度的忠诚,甚至即使它对我们不利——制度才能长存、改进并在失误中总结教训。并且这正是戈尔先生所理解的,在其优雅地退出竞选之际,他说道,“这就是美国,我们将国家利益置于党派利益之上。”[105]
  在弗雷德曼看来,美国成功的秘密就在于它的法治,正如他在他的评论中指出的:
  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正是这些让每一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106]
  美国强大的真正力量,来自于弗雷德曼所指出的,“我们所继承的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有人说,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并可由蠢才们运作的体系。”[107]
  用托马斯·弗雷德曼的深刻的观察来结束我们的讨论,也许是最恰当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部门在美国政府体制中发挥其核心作用的基础,而司法部门的作用——以及对司法部门裁判的尊重,尽管我们可能并不赞成其结果——是美国法治的基础。弗雷德曼表达了他的愿望:将来某一天,世界上各个民族的人们都能以阿尔·戈尔为榜样,誓死效忠法治原则。
  
  * 美国德克萨斯威斯利亚大学法学院(Texas Wesleyan Law School)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2001年春,富布莱特交流项目)。本文为作者于2001年4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演讲稿,原文载《德克萨斯威斯利亚法律评论》(the Texas Wesleyan Law Review)第8卷(2001年秋季号),第7—28页,受奥顿先生委托,将其译成中文。
  [1] 121 S. Ct. 525 (2000).
  [2] 参见约翰·洛克:《再论政府》(1690年)第九章,第十九章(托马斯·P·皮尔顿编辑,自由艺术出版社1952年版)。
  [3]《独立宣言》第二段(美国,1776年)。
  [4]《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第261页(詹姆士·麦迪逊著)(杰伊·威尔士编,班顿书社1982年版)。
  [5] 参见《联邦党人文集》,第47篇,(詹姆士·麦迪逊著)。
  [6] 《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同上注[4],第 262页。
  [7] 同上。
  [8]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
  [9]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
  [10]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
  [11] 同上。
  [12] 同上。
  [13]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同时参考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一条,第三款,第六、七项)。
  [14]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15]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第六项。
  [16]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
  [17]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18]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
  [19]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20] 同上。
  [21] 同上。
  [22] 同上。
  [23]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明示地创建的仅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但它授权国会“在必要时,即可创建较低级别的其他联邦法院”。同上。
  [24] Steel Co. v. Citizens for a Better Env’t, 523 U.S. 83, 102 (1998) (解释美国宪法第三条)。
  [25]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
  [26]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27]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
  [28]《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第397页(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著)(杰伊·威尔士编,班顿书社1982年版)。
  [29] 同上。
  [30] 同上。
  [31]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
  [32]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由美国宪法第十一修正案修订。
  [33]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34]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由美国宪法第十一修正案修订。
  [35] 同上。
  [36] 参见爱尔文·切麦伦斯基:《联邦管辖权》,1994年第二版,第247-251页。
  [37]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由美国宪法第十一修正案修订。
  [38] Warth v. Seldin, 422 U.S. 490 (1975).“作为可诉性的一个方面,原告资格是指当事人是否‘对纠纷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个人利益’,从而使联邦法院对其诉请能够进行管辖,并对其实施司法救济具有正当性。”同上,第498-499页。”
  [39] Int’l Longshoremen’s & Warehousemen’s Union, Local 37 v. Boyd, 347 U.S. 222 (1954). “在实际案件发生之前,就要求法院行使司法职能决定有关法律的范围与合宪性,是不切实际的。”同上,第224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