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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到布什诉戈尔案: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两百年(树理译)

  正如每个人都知道的,我们2000年的总统大选结果非常接近——无论是全国的选民的普选结果(选举总统时它并不算数),还是选举团的选举结果(这才是选举总统时唯一算数的)。当最终的官方的选举团选举结果揭晓时,布什有271票,戈尔有267票。当选总统所需的最少的选举团代表票数必须超过270票,而在选举团中没有哪一州的选举票数少于3票,因此,只要任何一个州的选举团代表的选票由布什转投戈尔,戈尔将当选美国总统而布什将还会是我的家乡——德克萨斯州的州长。发生争议的弗罗里达州一共有25张选举团选票,如果戈尔赢得这些选票,就足够他相对轻松地赢得胜利了。
  正象我所谈到过的,每一个州都有宪法赋予的权力——以及职责——通过法律来决定选举团代表的产生方式,并且一百多年来,每个州的法律都规定州选举团代表由所在州的人民选举产生。所以,当我到我家乡德克萨斯州的投票站,在我的选票上选择戈尔或布什时,我所真正做的是投票决定将代表我投票给我的候选人的选举团的成员。当某一个总统候选人赢得某一个州的选民普选后,他将赢得该州的所有选举团代表的选票,并且这些代表在12月18日——此时选举团聚会,并投出选举总统与副总统的决定性的、正式的选票——将自然而然地投他的票。
  在这一普遍程序上,弗罗里达州与德克萨斯州或其他任何一个州并没有差别。然而由于弗罗里达州选民普选的结果是如此的接近,导致州法律所规定的自动的、机器的重新计票程序启动。在重新计票开始前,布什在弗罗里达州的普选得票领先于戈尔,并且在第一次重新计票后,布什仍然保持领先,但是他的优势已经减少。最后,第一次重新计票的结果起了关键性作用,布什赢得了弗罗里达州的25张选举团代表选票,拥有它们,布什赢得了美国总统的宝座。
  毫不奇怪,戈尔对此第一次重新计票的结果非常不满。最始的投票结果显示布什领先戈尔不到2000票,并且六百万张海外选票尚未计算,在第一次重新计票后,布什的领先优势减少为不到1000票。戈尔认为在弗里达州的选举过程中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他在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第二次重新计票,这一次用人工计票,一张一张清点弗罗里达所有选民的选票。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诉讼案件及上诉案件,其中弗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最后给予了戈尔所想要的救济,判令重新开始手工计票程序,布什则请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介入并判令弗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停止重新计票程序。布什诉戈尔案[94]所涉及到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审查的内容包括:(1)对联邦及州的选举法规的解释;(2)美国总统的选举程序;(3)州政府执行机关澄清影响联邦利益的选举问题的行为;(4)州司法机关在有争议的选举中与此有关的司法行为。换句话说,此案涉及到了对州及联邦各级政府行为的审查,这些问题都是长期以来美国最高法院联邦司法审查权的审查范围。
  在布什诉戈尔一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的意见是五票对四票,乔治·布什获得了他所想要的救济——停止弗罗里达州第二次手工计票程序的命令,简而言之,最高法院的推导方式如下:(1)一旦州法律授予州居民有权选举总统选举团成员,这一选举权就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2)如果州政府的行为对这一基本权利产生不利影响,这些行为应当接受严格的司法审查;(3)在本案中,弗罗里达州的法律以及弗罗达州法院均没有说明一个明确的标准来进行第二次重新(手工)计票,并且确保每一投票均能以一种平等的方式公平、正确地统计;(4)因此,第二次重新计票,即手工计票,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平等保护以及公正对待——正当程序的要求——该州的每一个投票者。[95]美国最高法院本可将该案发回弗罗里达州最高法院重审,由后者重新发出一道命令,保证手工重新计票能满足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的标准,但这种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事实上时间已经过去了,由联邦法律所规定的12月18日及12月12日的最终期限已经到来,因此第二次重新计票,即手工重新计票是不可能的,并且也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来开始进行重新计票,并且还要保证其符合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及正当程序的要求。
  就我们今天的目的而言,我将把重点放在此案的判决书的一个意见上。这个案例的判决书有很多意见:最高法院多数派法官的一致意见,以及四个反对意见——四个反对意见又各自理由不同。我将花几分钟时间讨论大法官史蒂芬·布莱尔的反对意见,因为他所讲的与我今天的主题最接近。布莱尔认为布什诉戈尔案引发的是一个不可判裁的政治问题,因此,他认为最高法院本应当驳回诉讼,而不审理其实体问题。
  在布莱尔看来,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均澄清了这是国会的功能——而不是联邦法院——来判断总统大选纠纷。我愿意引用布莱尔的原话:
  当然,总统大选是重大的国家基本事项,但是这一重要性是政治性的,而不是法律性的。而且最高法院应当抑制其不必要地介入与法律无关的纠纷的想法,因为这样做会危及选举的最终结果。
  ……
  ……对国会而言,其必须解决这一选举纠纷,无论其是多么棘手和困难,因为它是一个政治机构,比非民选的最高法院更准确地表达了人民的志愿,而人民的志愿正是选举的意义所在。[96]
  忆及关于司法审查的主要争论所涉及的中心问题,即在民主政府中非民选的司法部门的恰当的作用,布莱尔认为本案仅仅是一个不可裁判的政治问题,应当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而不是非民选的司法部门来解决。[97]
  布莱尔的结论写道,“我担心为使这一久拖不决的恼人的选举过程有一个明确的结果,我们将不能保证充分注意到必要的‘对我们自身权力的制衡’,‘我们的自我约束’”[98]大法官布兰迪曾谈及最高法院的责任,“我们所做的最重要的事是不作为。”[99]“最高法院今天所做的,其实并不应该做。”[100]布莱尔在此还指出了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对非民选的联邦司法部门的司法审查权的主要制衡来自于法官的自我约束。因为布莱尔相信该案提出的是一个不可裁判的政治问题,他认为最高法院本应当进行自我约束并驳回案件而不触及其实质问题。忆及上文曾提及的最高法院在麦克卡特案(Ex parte McCardle)中的意见:“拒绝行使未被授予的管辖权,与不折不扣地行使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权限一样,是正确行使司法职能的表现。”[101]或者,用大法官路易斯·D·布兰迪的说法,如大法院布莱尔所引用过的,美国最高法院所能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不作为”。[102]我赞成布莱尔的基本观点并同意他的法律结论,假如我是最高法院的一员,我会附和他的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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