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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到布什诉戈尔案: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两百年(树理译)

  因此,现在已经确立的联邦司法审查权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联邦法院是联邦政府其他两部门的行为——国会的行为以及总统与其下属的行为——的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第二,联邦法院是成员州立法机关的行为,以及州长及其下属的行为的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这一原则在联邦最高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再次得到了强调,如1958年的柯柏诉安龙案(Cooper v. Aaron),[61]该案对美国南部地区对1954年及1955年审理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62]的判决的普遍抵触情绪,予以了回击,在布朗案中,最高法院宣告了美国公立学校的种族歧视政策违反宪法。第三,联邦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对州政府机构行为的联邦司法审查权问题在美国宪政早期曾经引起过激烈的争论,然而事后以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如果我们回忆起两件事,那么这一问题并不太难解决。首先,对联邦法院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bury v. Madison)[63]中确立了其不可动摇的基础地位。其次,宪法六条包含了称之为最高条款的条文,这一条款使美国联邦宪法、法律及参加的条约成为美国的最高法律,而勿论成员州的宪法与法律中是否有与其冲突的条文。[64]因此,如果联邦法院的确是美国宪法的确切含义的最终裁断者,并且有权宣告一切超越宪法限制的政府行为违宪,那么,司法审查的权力肯定也包括对任何一级政府的行为进行合宪法审查的权力。[65]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当很好地提醒我们自己不要忘了制衡原则,即联邦政府其他两部门对这一令人敬畏的司法审查权的监督,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监督是很有效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监督:第一,总统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权,再加上参议院的确认权;第二,象对其他联邦官员一样,国会对联邦法官“因叛国,受贿,或者其他重大的犯罪及渎职”[66]行为而行使弹勋与罢免权。这些就是其他两部门——联邦政府的民选部门——拥有的象对其他联邦官员一样对司法部门进行监督的唯一两项权力。
  对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仅存的另一种制衡来自于其内部——美国最高法院对下级联邦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的权力,最后,是最高法院法官们对司法权力的自我约束。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这种司法权力的自我约束,在有些时候似乎完全见不到,这些时候通常会引发真正可能的宪法危机,因为三部门之间的精妙的平衡被打破了。在讨论这一现象的例子——布什诉戈尔案以前,我想考察一下美国宪政历史上最有名——也是最严重的——一次宪法危机,即对实质性、经济性正当程序原则的挑战。
  美国宪法第五[67]和第十四修正案[68]包含了两个“正当程序”条款。第五修正案禁止联邦政府以非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69](注意这些措词与洛克和杰斐逊的用语多么相似。)第十四修正案包含了对州政府行为相似内容的限制,[70]然而,不能被联邦或州政府否定的人民的自由的内容是什么?当然在美国宪法,尤其是权利法案中规定了这些权利。为权利法案所保护的人民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出版自由,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均有规定。[71]此外,还有对那些被审判或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人的权利的规定,这些保障在宪法第四、[72]第五、[73]第六、[74]第八修正案[75]中均有规定。因此,为两个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明确的“自由”利益在性质上一些是程序上的,一些是实体上的。
  为两个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实体性的自由利益,是否还有一些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而仅仅是隐含的权利?宪法第九修正案[76]似乎想指出:除宪法明确的权利之外,人民还享有其他权利。在十九世纪的最后二十多年中,美国最高法院开始了发现人民所拥有的,为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而宪法并未明确的权利的进程。最高法院推论指出,默示权利中有一项为契约自由的权利,特别是自由订立雇佣劳动合同的权利,最高法院在120多年内, 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发展了这一原则,用其来宣告了很多涉及经济事项的联邦及州法律无效。因此,通过运用其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废止了很多例如,旨在保护被雇佣者的最长工作时限,[77]以及最低标准工资[78]的州(以及少数联邦)法律。
  在最高法院审理罗切纳诉纽约州政府案(Lochner v. New York) [79] 这一著名案件后的一段时期,是最高法院确认的实体性、经济性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自由处于优势地位的时期,人们通常称为罗切纳时代。罗切纳案于1905年判决,在判决意见中,最高法院认定纽约州的一项旨在保护面包工人,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天,每天不得超过10小时的法律,妨碍了劳动雇工与雇主相互接受的劳动力买卖的自由。[80]最高法院明确表态,联邦或州政府的经济法规不能走得太远,如果这些法规走得太远,其将违反最高法院从宪法第五及第十四修正案中推导出来的契约自由原则。通过运用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使自己能够决定政府的有关经济法规是否逾越了允许与不允许——合宪与违宪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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