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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到布什诉戈尔案: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两百年(树理译)

  因此,联邦政府的权力应当分割并在其三个部门之间分配,考虑到实际操作,每一部门应当分配与其他两部门大致平等的权力,并且每一部门应拥有一些对其他两个部门进行制衡的独特的权力。美国宪法所创建的这种精致的政府结构将有助于防止任一部门集中不适当的过多权力,而保障被统治人民的权利。正如麦迪逊所指出的,
  如果人是天使,那么就不需要政府。如果是天使统治人类,那么既不需要对政府进行外在的控制,亦不需要进行内部的控制。为创制一个由人来统治人的政府,最大的困难就在于:你首先要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另一方面,又要使政府能够进行自我控制。[7]
  麦迪逊所谈到的“控制”是指什么?他和美国立法的其他起草者们创立的联邦政府三个部门之间的制衡的内容是什么?以下我将主要讨论每一部门对另外两个部门的最重要的一些制衡。
  美国宪法第一条创建了美国国会,[8]并赋予其为世人所知的明确的权力,[9]然而,国会的立法权受到总统的立法否决权的制衡,[10]如果总统否决了一项向其呈请的由国会两院通过的法律草案,该法案将不能成为法律,除非国会行使其对总统否决权的复决权。[11]也就是说,如果有不少于2/3多数的两院议员投票反对总统的否决,那么总统的否决将被推翻,法案将不考虑先前否决的情势而成为真正的法律。[12]在立法领域,总统的否决权,以及国会对否决的复决权,是联邦政府立法与行政部门之间最重要的制衡方式。
  立法部门——国会——拥有另一项重要的不仅仅是对行政部门,而且包括对司法部门的制衡权力。美国宪法第二条赋予国会以权力,通过宪法二条规定的弹劾与罢免程序免去总统、副总统,以及其他联邦行政官员的职务。[13]这一弹劾与罢免权亦可免除联邦法官在其部门的任职。如果众议院议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弹劾某一官员,[14]并且参议院的2/3多数的议员同意罢免,[15]那么该官员将被免职。[16]这一权力是立法部门对联邦政府其他两部门的最重要的制衡权力。
  宪法二条创设了美国总统,[17]并赋予其一定权力,[18]包括进行一些任命的权力。[19]根据宪法二条,总统任命驻外大使、联邦政府行政官员以及联邦法官。[20]但是总统此项任命的权力受到美国参议院的确认权的制衡——参议院有权同意或否决对这些官员的任命。[21]宪法二条赋予参议院对总统权力进行制衡的另一项重要权力,总统有权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但只有当参议院议员2/3多数投票批准,该条约才能成为有效的美国法律。[22]
  现在,让我们看看联邦司法部门拥有的制衡权力。宪法三条创建了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门。[23]宪法三条第二款赋予联邦法院广泛的,但是有限的管辖权,受理特定的“争议与案件”。[24]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了一名联邦法官的任期:法官“品性良好应当续职”,[25]因此,不象总统以及国会议员,美国联邦法官没有确定的任期,并且联邦法官不是通过定期选举而任职的。相反,正如宪法二条所明确的,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产生,并由美国参议院对此任命加以确认。[26]此外,这些法官可以一直续职直到他们决定退休、去世或是通过宪法一条规定的国会弹劾与罢免程序而被免职。总统的任命权,以及国会的弹劾权,是这两个部门所拥有的对联邦司法部门进行监督的唯一的宪法权力。由于联邦司法部门是三个部门中唯一一个不以选举方式产生的部门,因此它是民主政府中一个不民主的部门,人们或许可以称之为民选政府中的非民选部门。
  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曾对联邦法官如何产生的问题展开过辩论,最后他们决定摒弃选举方式而采纳终身任命制,这就是所谓的“品行良好应当续职”[27]的由来,起草者们认为,使司法部门独立于联邦政府其他的两个部门是非常必要的,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能够更好地行使其对另外两个民选政府部门的监督权。起草者之一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曾写道,法官的终身任期对他们“忠实履行”[28]其作为“有限的宪法的防御堡垒”[29]的艰巨的职责[30]是十分关键的,司法任职的终身制赋予联邦法官以必要的独立性,使其能够有效地监督联邦政府其他两个部门,以及州政府的行为。
  然而,何为司法审查——联邦法院对联邦政府立法与行政部门的监督?与国会的弹劾与罢免权,以及总统的任命权,或者总统的否决权(与此同时,国会对否决权的复决权)不同,司法审查权在美国宪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在宪法的条文中并没有提到,联邦法院有权审查其他两部门的行为是否合宪,且如果违宪,则宣告其无效。宪法三条第一款创建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授权国会创建较低级别的其他联邦法院。[31]宪法三条第二款列举了联邦法院的管辖权,[32]并在最高法院与其他由国会立法设立的低一级的联邦法院之间,进行了管辖权的划分。[33]但在宪法三条中——甚至整个宪法中——都找不到授予联邦法院以司法审查权的明文规定。相反,这一司法部门所拥有的最重要的监督权力,正是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我宣布:联邦司法部门事实上拥有此项权力,而成立的,最高法院通过其对宪法的解释确立了该项权力。在今天剩下的时间内,我将讨论对此问题最高法院是如何进行宪法解释的,并且我还将以后来的一些与司法审查相关的例子,来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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