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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通知
(1987年2月10日 法(办)发[1987]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近年来,发现有少数人民法院违反财经纪律,有的私分诉讼费;有的动用罚没款项;有的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国家专控商品;有的虚列支出,转移国家预算资金或私设“小钱柜”,乱支滥用、滥发钱物等等。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在人民法院不再发生上述类似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目前人民法院在经费和装备上尽管有的有了一些改善,但总的讲还是比较困难的,这只能通过正当途径去解决,再困难,也不能搞歪门邪道。条件比较好的法院,也要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该花的钱要精打细算,不该花的钱一分也不能乱花。这一点务必要向全体同志讲清楚。
  二、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未经批准不能擅自购置国家专控商品,不能私设“小钱柜”或滥发钱物。严禁动用罚没款物、私分诉讼费。对违反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地接受国家财政、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有关部门进行的财务检查一定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逃避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该检讨的认真检讨,不护短、不回避,并且作到雷厉风行,不能拖泥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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