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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系统物质建设“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设想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系统物质建设
 “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设想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7月8日 法[199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系统物质建设“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设想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在今后的法院建设工作中,结合本辖区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计划、财政和物质等部门的支持,认真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系统物质建设“九五”计划
            和2010年远景设想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为了使审判工作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今后一个时期,法院系统的物质建设要紧紧围绕为审判工作服务这个中心,努力改善执法条件,使法院系统的物质条件与其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
  (2)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全面、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各级法院的执法条件也随之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经费困难、设备缺乏、物资装备和技术手段落后仍是今后一段时间的突出问题,与各级法院所担负的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不相适应。为此确定,在“九五”期间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法院系统物质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完成以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两庭”)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建设任务;提高法院系统的物资装备整体水平;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为审判工作服务。
  二、以“两庭”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建设
  (3)“九五”期间,全国法院的“两庭”建设工作要全部完成。已经建成但不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两庭”,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改造。
  (4)“两庭”建设要坚持长远规划、因地制宜的方针,坚持庄严、美观、实用的建设原则,建筑风格要体现审判机关的特点。审判法庭的建设,应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确定法庭的数量和规模。坚持以中、小法庭为主;法庭规模合理,庭内布局规范,附属用房配套,内部设施完善,整体功能齐全,适应审判方式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有条件的地方,法庭内应配备现代化的通讯和音像设备,以适应内部监控和对外宣传的需要。人民法庭的建设要考虑到当前工作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办公、审判和生活用房的内部结构要合理,通讯设施和车辆装备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
  (5)各级法院对已建成的“两庭”要加强管理,使“两庭”真正用于审判工作。已建成审判法庭的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一律在审判法庭内进行。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改变法庭的用途而挪作他用,严禁将法庭用作营业性娱乐或商业场所。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搞好庭容、庭貌,确保法庭的庄严。加强“两庭”的日常维护保养。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破损的,要及时修复,以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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