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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的通知
 (1989年8月14日 法办〔198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9年8月5日发出了《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现转发给你们,以便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

      (1989年8月5日 工商政字〔1989〕第170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据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你局在法院因办案需要了解被告办理企业登记的情况时,向法院收取咨询费,这种做法不对。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收集和调取证据。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业务咨询,不得对此搞“有偿服务”。希望你局立即停止这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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