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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9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9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去年十二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1] 93号),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政法部门的经费保障等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9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法院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保障法院审判工作和法院建设的正常经费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办公厅93号文件的精神实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进行贯彻落实。财政部提出的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是从国家的工作大局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强化国家财政宏观管理和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法院对此要有正确的认识,并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分析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把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诉讼收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严禁超出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用,严禁以诉讼收费的名义向企业、法人组织和个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院及辖区内各级法院的诉讼收费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若发现仍存在超出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或以诉讼收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对出现上述问题并经查处后仍不及时改正的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诉讼费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了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院正在同财政部协商修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修订下发之前,各级人民法院可同财政部门协商,暂按照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凡没有按照规定的办法进行管理,仍采取自收自支、坐收坐支、收入不入帐等办法规避财政管理的,一律视为违规违纪行为,由上级人民法院交同级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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