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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警备保障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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