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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纪要
 (法〔1995〕112号)


  1995年5月8日至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组长王景荣出席会议,并在会议开始和结束时讲了话。
  这次会议回顾总结了少年法庭建设和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了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建设和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问题。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开得及时,开得成功。现纪要如下。

(一)



  会议回顾了十年来少年法庭工作的发展历程,着重对1990年以来全国的少年法庭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创建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后,经过各地试点,1988年最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向全国推广少年法庭工作经验,少年法庭迅速在各地铺开。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全国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进一步推动了少年法庭工作的开展。截至1994年底,全国法院已建立少年法庭3369个,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540个,审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综合性审判庭249个。全国已有少年案件审判人员一万余名。
  会议认为,199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199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教委等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组织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文件,规范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确立了少年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促进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截至1994年底,全国法院从工、青、妇、教等部门和团体聘请特邀陪审员13000余名。他们在参与审判案件,落实帮教措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会议对少年法庭工作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十年来,少年法庭经历了初创、试点、推广经验和全面发展,现已进入了巩固、提高和规范化发展的阶段。据统计,1984年至1994年末,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36万余名,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少年法庭审理的,尤其是近几年,绝大多数未成年罪犯都是由少年法庭审理、判决的。少年法庭判决的未成年罪犯经过教育改造重新回到社会后,一般均能改过自新,重新犯罪率明显下降。因而,少年法庭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并得到了有关国际组织和友好人士的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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