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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系统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上报的时间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人事工作专项统计的内容、对象、时间按通知执行。

第七章 考核评比


  第三十三条 上级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法院进行考核评比,以增强统计人员及有关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法院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进行定期考核;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法院的人事统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报送软盘、表格的质量和报送时间;
  二、开发、维护软件的情况;
  三、使用人事统计资料的情况;
  四、人事统计工作其它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并将检查评比的情况予以通报。
  各地法院也应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考核评比工作,以便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改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经过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可按照《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泄密、失密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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