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编人员应填写《法院系统人事管理档案表》,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填写《法院人事管理档案更改表》。各级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类别的登记册、名册等原始材料,以便采集。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调整二次所辖法院系统人事信息数据库。各级人民法院政工人事部门应按时做好人事档案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十五条 统计操作人员对采集的人事信息,要认真进行校对,对漏填、错填的项目要及时查清补正,不得将错就错或者随意填写、涂改。
第十六条 统计操作人员对采集的人事信息,应及时输入。经认真校验无误后,填写《人事档案信息上报表》,经政工人事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将统计表和软盘报送上级法院。
第十七条 为保证人事信息和各种人事统计资料的准确,上级法院应定期检查,核对所属法院上报的数据,做到干部职工的本人情况与基础资料、统计数字三者一致。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人事统计信息的作用。政工人事部门每年应对人事统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地开展专题性分析,及时掌握法院干部队伍的变化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供领导参考。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须注意通过统计资料了解干部队伍情况,对从统计分析中反映出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并加以解决。
第二十条 人事统计资料应充分利用,制定若干表册,供人事管理工作日常使用。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为所属法院提供该院人事统计数据表,以便人事管理工作使用。
第五章 人事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人事档案所用计算机由政工人事部门专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事档案、人事统计报表和有关人事统计资料,属国家或法院的机密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