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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i.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 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3.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3.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3.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4.4 四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 面部瘢痕形成50%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b.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c.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4.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5 五级伤残
  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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