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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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