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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批准颁发《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密集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小于7.20米或480卷。
  注:见附录一、档案馆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定额。
  第3.2.15条 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应为5kN/㎡。当采用密集架时,应不少于12kN/㎡,或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3.2.16条 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库区防火门外,并应采用封闭式的垂直井道。
  第3.2.17条 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时,应避免因层高不同出现台阶,必要时采用坡道连通。
  第3.2.18条 母片库不宜设外窗。若设有外窗时,应有良好的遮光设施。
  第3.2.19条 珍贵档案应专设珍藏库。

第三节 查阅档案用房

  第3.3.1条 查阅档案用房由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普通阅览室、专用阅览室、缩微阅览室、声像室、陈列室、复印室和休息室等组成。规模较小的乙、丙级档案馆,根据使用要求有些用房可以合并设置或不设。
  第3.3.2条 阅览室
  一、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二、天然采光标准,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5。
  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单面采光的阅览室进深与窗顶高度比不大于2∶1;双面采光不大于4∶1。窗顶至顶棚高不大于0.5米。
  五、应有良好的通风。
  六、每阅览座位设计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应不小于3.5平方米;专用阅览室每座应不小于4平方米。若采用单间时,应不小于12平方米。
  第3.3.3条 缩微阅读室。
  一、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不宜设在地下室或建筑物顶层。
  二、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
  三、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第四节 业务和技术用房

  第3.4.1条 业务和技术用房由缩微用房、翻拍洗印用房、计算机房、静电复印室、翻版胶印室、理化试验室、声像档案技术处理室、中心控制室、裱糊室、装订室、接收室、除尘室、熏蒸室、去酸室、以及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等组成。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
  第3.4.2条 缩微用房包括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定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缩微胶片库和备品库等。非缩微复制中心,可缩小规模,结合需要组织配套用房。
  第3.4.3条 缩微用房宜设于底层,并自成一区。
  一、缩微摄影室必须防振动;防空气污染;各设备之间严禁灯光干扰,并应设遮光帷幕。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米,大型拍照机室净高不应低于3.20米。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白色或强反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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