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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批准颁发《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档案馆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馆址应远离有易燃、易爆物的场所,不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单位的下风向,避免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二、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三、应建在便于利用、交通方便,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
  第2.0.2条 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馆建筑应独立建造。
  二、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立足于一次规划,可分期建设。
  三、馆区与职工生活区等建筑应分区布置,避免相互干扰。
  四、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并应符合消防疏散要求。
  五、馆区建筑主要用房不宜临近城市干道布置。
  六、总平面布置除遵守当地城镇规划设计要求外,应尽量留有适当的绿化用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和职能配置各类用房。一般应由档案库、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办公和辅助等用房组成。
  第3.1.2条 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妥善安排各类用房的位置,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解决内外相互间的联系和分隔,避免交叉。各部分之间的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凡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第3.1.3条 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各类档案及资料的安全保管,调阅方便;并为利用者创造安静的查阅环境;为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并使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3.1.4条 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可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有关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和要求,并遵照国家颁发的有关建筑节能设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3.1.5条 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五层和五层以上时,应设电梯。超过二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第3.1.6条 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应设置良好的垂直运输设备;可靠的防潮、防水措施;必要的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以保证使用。

第二节 档案库

  第3.2.1条 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联系也不应穿越库区。
  第3.2.2条 库区的平面布局应简单紧凑,尽量减少外墙面积。
  第3.2.3条 库区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应不小于6平方米。如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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