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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人民法院所需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配置;
  (三)人民法院要优化资源配置,做好设施共建、信息共享工作,提高资源、资金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四)人民法院要严格控制暂付款项的规模,并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人民法院一定时期(1年)财务收支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反映人民法院本期收入、支出、结余、项目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情况,说明影响财务收支状况变动的重要因素,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对影响人民法院财务收支活动的有关因素进行分析,包括预算执行、资金运用、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变化、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项目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人车比例等。
  第二十六条 编制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应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报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在编制人民法院业务费支出决算时,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维修费和其他费用,分别按“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对应科目填列;办案经费、宣传费列入“专项业务费”科目;服装费列入“专用材料购置费”科目;法官培训费列入“培训费”科目;专业会议费列入“会议费”科目。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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