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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财政当年应拨、退款项,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各部门报送的《经常性支出调整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调整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预算拨款申请书》和《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至迟应在12月15日前送达财政部,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章 账务处理及对账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银行支出回单和留存的《预算拨款申请书》、《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做相关的账务处理,并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六条 各中央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资金后,根据有关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与中央预算单位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季终了,中央预算单位要与财政部提供的部门分科目拨款情况表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给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要加强对各中央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和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以及违反规定多头开户等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支付管理方式改革的中央预算资金,其审核管理程序按相关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为及时掌握中央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7〕391号)同时废止。

附:一、经常性支出1 ̄5月分月用款计划表(表样)


    二、经常性支出6 ̄12月分用款计划表(表样)
    三、经常性支出调整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表(表样)
    四、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表样)
    五、专项支出调整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表样)

附一:   经常性支出1 ̄5月分月用款计划表(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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