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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4日 财库〔2000〕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后勤部,总装综合计划部,总装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凡向中央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的中央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军队、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

第二章 中央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国库司)一份。
  第七条 《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单位代码”、“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账号”各栏要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其中“单位代码”、“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制发的“单位代码表”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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