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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2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
 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0年7月12日 财建〔20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附件: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及《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效益,现做如下规定:
  一、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查申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是否具备承担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及能力,对不具备审查资格及能力的评审机构,不予安排审查任务。
  二、已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任务的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
  能够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机构应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不能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的,按季度报送审查情况。
  三、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反映。
  四、重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前,财政部门应参加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汇审会,听取各方意见。
  五、建设项目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等原因提高工程造价,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时应予剔除。
  六、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委托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工程概、预、结算审查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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