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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6号)


  现发布《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王志宝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站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业站依法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
  第四条 林业站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林业站的职责

  第六条 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步伐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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