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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国务院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第七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八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2%的比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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