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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八、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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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国家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 ┏━━━┯━━━━━━━━━━┯━━━━━━━━━━┯━━━━━━━━┓ ┃ 序号 │  行政性收费项目  │   批准文号   │ 预算上缴形式  ┃ ┠───┼──────────┼──────────┼────────┨ ┃1   │公安        │          │        ┃ ┃1-001 │治安管理证件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 │同级国库    ┃ ┃1-002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 │同级国库    ┃ ┃1-003 │居民身份证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 │同级国库    ┃ ┃1-004 │出入境管理收费   │价费字〔1992〕240号 │中央或同级国库 ┃ ┃1-005 │机动车辆管理收费  │价费字〔1992〕240号 │同级国库    ┃ ┃1-006 │驾驶员管理收费   │价费字〔1992〕240号 │同级国库    ┃ ┃1-007 │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价费字〔1992〕240号 │同级财政专户  ┃ ┃   │理费        │          │        ┃ ┃1-008 │被装管理费     │价费字〔1992〕240号 │中央和同级财政专┃ ┃   │          │          │户       ┃ ┃1-009 │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 │中央或同级国库 ┃ ┃1-010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价费字〔1992〕240号 │中央或同级国库 ┃ ┃   │护费        │          │        ┃ ┃1-011 │往来港澳船舶查验簿收│价费字〔1992〕240号 │中央或同级国库 ┃ ┃   │费         │          │        ┃ ┃1-012 │出海船舶、船民证件费│价费字〔1992〕240号 │中央或同级国库 ┃ ┃1-013 │灭火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财综字〔1997〕108号 │中央财政专户  ┃ ┃   │费         │          │        ┃ ┃1-014 │防盗报警器具生产许可│财综字〔1997〕108号 │中央财政专户  ┃ ┃   │证费        │          │        ┃ ┃1-015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生│财综字〔1997〕108号 │中央财政专户  ┃ ┃   │产许可证费     │          │        ┃ ┃1-016 │特种行业许可证费  │计价格〔1994〕916号 │同级国库    ┃ ┃1-017 │          │          │        ┃ ┃1-018 │          │          │        ┃ ┃1-019 │          │          │        ┃ ┠───┼──────────┼──────────┼────────┨ ┃2   │检察院       │          │        ┃ ┃2-001 │          │          │        ┃ ┠───┼──────────┼──────────┼────────┨ ┃3   │法院        │          │        ┃ ┃3-001 │诉讼费       │法(司)〔1989〕14号│中央或同级财政专┃ ┃   │          │和财文字〔1996〕4号 │户       ┃ ┠───┼──────────┼──────────┼────────┨ ┃4   │工商        │          │        ┃ ┃4-001 │企业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1992〕414号 │中央或同级国库 ┃ ┃   │          │和财文字〔1995〕24号│        ┃ ┃4-002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价费字〔1992〕414号 │中央或同级国库 ┃ ┃   │          │和财文字〔1995〕24号│        ┃ ┃4-003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价费字〔1997〕414号 │同级国库    ┃ ┃   │费         │          │        ┃ ┃4-004 │商标注册费     │财综字〔1995〕88号和│同级国库    ┃ ┃   │          │计价格〔1995〕2404号│        ┃ ┃4-005 │集贸市场管理费   │价费字〔1992〕414号 │同级财政专户  ┃ ┃4-006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价费字〔1992〕414号 │同级财政专户  ┃ ┃4-007 │鉴证费       │财文字〔1995〕24号 │中央或同级国库 ┃ ┃4-008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价费字〔1990〕228号 │同级财政专户  ┃ ┃   │费         │          │        ┃ ┃4-009 │          │          │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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