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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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