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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出租或抵押面积
  (3)出租用途、期限及起止日期
  (4)租金及交纳方式或抵押贷款金额及偿还日期
  (5)宗地标定价
  (6)其他约定条件
  (三)其它
  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土地归户册的相应内容。
  七、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一)换发土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换土地权证书:
  1.注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证书;
  2.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新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按栏目规定的内容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备注”栏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3.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二)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按以下程序更改土地证书:
  1.在发生变更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
  2.在“变更记事”栏注明变更的内容及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3.将更改的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三)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他项权利登记只核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其他类型的他项权利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给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证明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设计。
  《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承租人名称、地址;
  2.出租人名称、地址;
  3.承租宗地的座落、地号、图号;
  4.承租宗地的面积、用途;
  5.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标定价;
  8.其他约定条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出租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出租部分的界线;
  10.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抵押人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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