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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3.更名登记
  4.更址登记
  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注销登记
  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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