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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三)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的设立,应当按隶属关系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的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六)注册资金数额;
  (七)业务范围。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各级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二)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二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三)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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