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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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