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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人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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