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担任副主任法医师职务五年以上,对法医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
  为广开才路,不拘一格选拔和使用人才,对在法医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实际技术水平已达到相应任职条件者,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已获得法医技术职称,或由相应的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了职称并上报待批的合格人员,承认其具有相应法医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凡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法医技术工作的人员,外语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五条 法医技术职务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填写技术职务申报表:
  (二)撰写反映本人技术工作经历和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报告。这是评审法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应当能反映本人申报职务级别所要求的条件,如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工作成绩、论著、工作经验等。凡是与他人合作的研究课题或法医鉴定任务,应当说明本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所写材料要实事求是,文字力求简明,重点突出。对伪造学历、谎报成绩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被评审资格。
  (三)所提交技术职务申报材料,一般应当列出主要研究项目名称、鉴定时间、应用效果,承办疑难案件的情况,论著题目、发表时间等,并提交能反映本人技术水平的有代表性的材料。
 第六条 法医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任务是:按照任职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评议、审定,并提出任职意见。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
  评审委员会、评审组成员一般为五至十一人,其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较高技术职务和较高技术水平的法医技术人员,并设主任(组长)一人,副主任(副组长)一至二人。评审组织可以是常设机构,也可在需要时临时组建。其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省、部级以及确实具备高级职务评审条件并经授权的单位,可组建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省、部级以下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初级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技术力量薄弱、不具备成立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可请外单位的评审委员会代评,或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也可由上级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评审组织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被评审人员的任职资格,须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才算通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