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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
 《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6年5月21日(86)公发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现将《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外,刑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订实施细则。

附件:
     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法医学是医学的一个重要学科,为了促进我国法医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加速法医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法医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法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法医技术人员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法医技术职务是根据法医工作的任务、性质和实际需要,比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为政法系统从事法医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鉴定和技术管理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并从事法医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申报相应法医技术职务。经法医技术职务评审组织确定任职资格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的范围是:
  (一)聘任或任命法医技术职务,限于现职的法医技术人员。原在法医技术岗位工作,现已调到其他岗位工作的,不再评审和聘任法医技术职务。
  (二)在法医技术单位担任行政领导的法医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兼任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评审组织确定任职资格,按规定办理聘任手续,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 比照卫生技术职务名称,法医技术职务名称相应定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主任、副主任法医师为高级职务,主检法医师为中级职务,法医师和法医士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法医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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