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搜尽天下法律信息
本站网络实名:法搜
设为首页  |  法搜首页 |  法搜论坛 |  法搜排行榜 |  法律新闻  |  案例

  请您加入我们的"法律聚焦"邮件列表.
  报道法律热门新闻、经典案例分析、法律实事讨论


  
  文章搜索
内 容
类 别
  今日热点

上下班被自行车撞伤纳入工伤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审议
男子强奸16女子被注射式死刑
女经理15张信用卡透支24万
绑匪心软偷放女人质后自首
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

国务院首次明确推进房产税改革
北京中小学取消户籍壁垒
外地生可
免费入学
河南坐11年冤狱农民赵作海获65万...
百度告青岛联通流量劫持案件胜诉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经济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第38条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释义】 本条是对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规定。
  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揭发其所发现或者了解的价格违法行为;并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价格法第三十七条就社会监督中具有代表性的监督主体作了规定,本条是对举报这种最普遍、最直接的社会监督形式作了规定。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角度作了规定。同时,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具体来讲,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将举报作为单位、个人的一项权利作了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通过举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价格违法行为,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形式之一、无论是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比如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不如实提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资料,在价格活动中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还是对政府部门及其价格工作人员的价格违法行为,比如超越定价权限定价、侵犯经营者的廛主定价权,价格工作人员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将建立举报制度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因为建立举报制度是发动群众、支持群众进行举报活动的基础,是群众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价格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渠道,为广大人民群众更直接、广泛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搞好价格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可以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信息和线索,有利于及时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处罚与社会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同时,建立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有利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有利于价格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本条将建立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规定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这就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群众的举报活动高度重视,要有相应的部门负责举报工作,并形成一整套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举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比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专门受理举报的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建立值班制度、登记制度、交办制度、立卷归档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和鼓励制度等。要设置举报箱,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为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便捷的途径。及时受理来信、来电,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做好详细记录,并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分门别类,送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在调查过程中,对举报的事件要认真核实,对确实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时,要将事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受理部门或者举报人。即使经调查了解,发现举报的情况有误,或者不需要立案处理的,也应当向受理部门或者举报人说明情况,使群众的举报件件有结果。总之,受理——调查——处理——反馈,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举报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同时、在各个环节应当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体现了群众参与价格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协助,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本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举报人员的鼓励制度,对举报人员给予鼓励,以调动广大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从而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监督价格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氛围。
  举报人作为单位和个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很容易受到被举报者的打击报复。为了保护广大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在严厉惩处打击报复行为的同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举报人员及举报资料的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为此,本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举报内容等泄露给被举报者,对举报材料应当严密保管,传递举报材料只摘录问题,不转原件等等。同时,对泄露举报内容的价格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建设是保证举报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而其中的保密制度、鼓励制度的建设直接关系到保护群众举报积极性,使我国的举报工作能够持续发展,以扩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问题。因此,本条在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举报制度的同时,又强调了鼓励制度和保密制度。


  相关文章
第37条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2008.11.15)
第3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2008.11.15)
第40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2008.11.15)
第41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2008.11.15)
第42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2008.11.15)
第43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2008.11.15)
第44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2008.11.15)
第45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2008.11.15)
第46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2008.11.15)
第47条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2008.11.15)
 
设为首页  |  法搜首页 |  法搜论坛 |  法搜排行榜 |  关于法搜  |  招聘信息

本站网络实名:法搜 Copyright © 2007 FSou!  京ICP备05006567号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