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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草案:预防一房二卖陷阱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物权应当公示。这意味着,如果你买了一套商品房,交钱后却没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进行登记,那你可得小心了——除非你前去登记,否则你就不是这套房子的真正主人。

[生活案例]广东珠海的杨女士多年前花费数十万元买下一套商品房,并入住多年。有一天,一位手持该套商品房房产证的陌生人前来要求她腾出房屋,杨女士才发现自己上了开发商的当。

原来,开发商在住宅楼完工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证时,将所有商品房的产权都登记在自己名下。当这位开发商向杨女士等人出售房屋时,只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约,然后以种种借口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一段时间后,开发商生意失败欠下债务,为了筹钱,便采取“一房二卖”的损招,把这些已经售出的商品房再次出售给其他人,并在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却被开发商卖掉,包括杨女士在内的上当者最终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草案摘录]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记者点评]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其目的就是要让大家知道:物是谁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权享有者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草案据此规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这一规定意味着,购买商品房并非“一手交钱、一手交房”这么简单。相反,购房者应该尽快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完成登记,让不动产登记簿写上自己的姓名,才能真正成为房子的主人。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像杨女士一样,遇到了“一房二卖”的陷阱。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购房者没有到有关部门及时登记,让骗子找到了可乘之机。

而无论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还是根据物权法草案的有关条款,像杨女士这样的受害者都难以讨回房子的所有权。法律,只承认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才是该不动产的真正主人。

物权法草案的有关条款再次提醒购房者,要彻底避免杨女士那样的遭遇,买房后必须尽快到有关部门登记公示,以使自己成为这套住房的真正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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