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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遭遇沪版艳照门 前男友发帖内容不堪
WWW.FSOU.COM 来源:www.qq.com 时间:2008-7-27

   香港艺人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余波未平,上海又爆出另一版本的“艳照门”事件。上海一名高级女白领李英(化名)在结束了与前男友夏先生的恋爱后,竟然发现夏先生冒用她的名义在新浪网上发布帖子,内容涉及虚构的淫秽、色情描写。更恶劣的是,夏先生还公布了她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照片。愤怒之下,李英一纸诉状将前男友夏先生和新浪网告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近5万元。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夏先生停止对原告李英的名誉侵权,连续30日在新浪网论坛上发布道歉声明,为李英恢复名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并赔偿李英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新浪网不承担名誉侵权民事责任。


   几年前通过朋友介绍,李英认识了夏先生,随后开始恋爱,可由于夏先生一直没有正当的职业,两人也常常因性格不合闹矛盾,因此2006年9月她与夏先生就分手了,之后两人也就没有什么往来。


   可是,李英没有想到,新浪网上的一个帖子彻底搅乱了她的生活。2007年3月23日,一个注册用户名为“cyp740703”的人在新浪“原创工作室”论坛发表了题为“一个××女人的自白”的帖子。在这个帖子里,“cyp740703”尽管没有直接点出李英的真实姓名,但把她的单位和具体部门都写在帖子中,虚构她在和男友谈恋爱期间,曾遭遇他人强奸的情况,内容较有淫秽色彩。“cyp740703”似乎极力将李英描绘成是“一个放荡的女人”。


4月2日至5月4日,有人直接以李英的名义在新浪网“绝对隐私”、“情感倾诉”论坛发表多篇帖子。这些帖子除披露李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外,还把她的生活照片传到了网上,公之于众。照片并非不雅,但帖子里的内容实在淫秽不堪。


   嗣后,那个神秘的人似乎对李英的攻击并不打算停止。4月24日至5月3日,注册用户“上海变态男人”继续在新浪网的“绝对隐私”、“LOVE吧”论坛发表上述内容,进一步扩散不良信息。


   李英诉称,这些帖子内容明显涉及淫秽、色情描写,纯属虚构,让人以为这些内容就是她的亲身经历,严重破坏了她的名誉。嗣后,她和前男友夏先生联系,夏承认了就是他冒用自己的名义在新浪网的论坛上发表了上述帖子。 


   2007年5月10日,李英委托律师致函新浪公司,要求其删除所有涉及原告的帖子,并提供上述注册用户的注册资料以及发布信息的内容及发布时间、IP地址等,但新浪公司始终未予提供。


   李英认为,夏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对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给她的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而新浪公司没有尽到及时审查和监督的义务,使上述帖子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同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要求徐汇区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律师费5000元和公证费2000元。


   法庭上,夏先生对李英所有的指控一概予以否认,称其与李英只是普通朋友。而另一被告新浪公司则辩称:原告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应该向实施加害行为人主张权利,新浪公司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本案的焦点有二。其一,夏先生侵害名誉权是否成立?其二,新浪网提供平台是否构成侵权?对于焦点一,被告夏先生在网上发帖散布涉及原告的淫秽、色情文章,主观有侵害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贬损了原告的名誉,其行为不仅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德,而且为法律所禁止,应负法律责任。对于焦点二,虽然侵权文章发布在新浪网的论坛上,但新浪公司只是一个向网络大众提供交流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其在原告的要求下对涉案帖子进行了及时删除,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自:http://tech.qq.com/a/20080726/000064_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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