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十七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合同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及合同成立的标准,格式条款的含义及其特殊效力规则和解释规则,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内涵及其成立条件和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的概念 要约的要件 要约邀请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失效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撤回和迟延)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悬赏广告 招标投标 拍卖)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格式条款的无效)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合同的内容(必要条款 一般条款) 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的方法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抗辨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