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
第二百四十九条 监视雷达的精度、安装位置及通信设备应当符合规定。只有雷达显示器上标有跑道延长线并有相对接地点的距离标志时,雷达管制单位方可向航空器提供监视雷达进近管制服务。
除气象条件表明有相当把握可以成功地完成监视雷达进近外,提供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的单位不得单纯使用监视雷达提供进近服务。
进近雷达管制员在实施管制时,只能负责一架航空器的监视雷达进近服务,不得同时承担与监视雷达进近无关的工作。
实施监视雷达进近时,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航空器开始作最后进近前,通知航空器该监视雷达进近服务在何点终止;
(二)通知航空器,它正接近预计的开始下降点,并在航空器到达该点以前,通知航空器超障高度,指示航空器下降和检查适用的最低标准;
(三)依据跑道中心延长线的相对位置发布方位指示;
(四)每2千米通知航空器一次距接地点的距离;
(五)在提供距离信息的同时,通知航空器在该点应当通过的高度,使其保持在下滑道上;
(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终止监视雷达进近:
1.航空器距接地点4千米时;
2.航空器进入连续的雷达杂波前;
3.航空器报告可以作目视进近时。
如果监视雷达有足够的精度并经民航总局批准,监视雷达进近服务可以继续到跑道入口,或到达距离接地点少于4千米的某一点。但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每隔1千米报告一次距离和高度。当航空器在距接地点8千米以内时,不允许有5秒钟以上的通信中断。
执行监视雷达服务的管制单位应当配备高度与距离的标准数值图表。
管制员应当要求航空器报告能见跑道、进近灯、跑道灯或机场。
第二百五十条 实施精密雷达进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精密雷达进近的管制单位应当配有符合规定标准并经民航总局批准的精密进近雷达设备,方可提供精密雷达进近管制服务;
(二)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只负责一架航空器的精密进近雷达管制服务,不得同时承担与精密进近雷达管制无关的工作;
(三)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在航空器切入下滑航径前不少于2千米时,将航空器移交给负责精密进近的进近雷达管制员。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在提供该服务前,应当对通信设备进行检查;提供服务时,应当掌握通话的节奏,两次通话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秒,航空器在进行该雷达进近时,无需重复管制员的指示;
(四)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提供的方位情报应当依据跑道中心线延长线相对位置确定,必要时应当通知航空器改变航向,使其回到正常的航道上;
(五)航空器接近切入下滑航径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提醒航空器开始下降并检查决断高度;
(六)进近过程中,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提供其相对下滑道的位置情报及进行高度调整的通知。当航空器即将到达下滑道上时,应当通知航空器;
(七)航空器距接地点8千米前,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每隔2千米向航空器发布一次其距接地点距离的情报,在8千米内每隔1千米发布一次距接地点距离的情报;
(八)航空器下降到最低下降高度或决断高度时,该进近服务终止。但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继续发布情报,直到航空器飞越跑道入口。只有在设备精度许可,并经民航总局批准的情况下,方可将航空器引导至复飞点;
(九)航空器在进近过程中,如雷达的下滑道指示系统失效,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及时通知航空器,并开始实施监视雷达进近的管制服务;
(十)当发现航空器可能开始复飞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如有足够的时间取得航空器驾驶员的回答,应当通知航空器高出下滑航径的高度并询问航空器驾驶员是否要进行复飞。如果航空器驾驶员需要复飞,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通知复飞的指示;
2.如时间短无法取得航空器驾驶员的回答,应当继续精密进近,通报航空器的位移,并在正常的终止点终止进近。如果高度信息明显说明航空器是在进行复飞,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在正常终止点之前或之后通知复飞的指示。
第十二节 雷达情报服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 使用雷达提供飞行情报服务,不解除航空器驾驶员的任何责任,航空器驾驶员仍有最后的决定权。
第二百五十二条 雷达显示器上的信息可用于向被识别的航空器提供下列情报:
(一)任何观察到的航空器与已经识别的航空器在一冲突航径上的情报和有关采取避让行动的建议;
(二)重要天气情报,以及指挥航空器绕航避开恶劣天气的建议;
(三)协助航空器领航的情报。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观察到被识别的航空器与不明航空器有冲突,可能导致相撞危险的,雷达管制员应当向其管制下的航空器通报不明航空器情报。如航空器驾驶员提出请求,应当向其提供有关避让的建议。冲突危险不存在时,应当及时通知航空器。
第二百五十四条 如果二次雷达高度未经证实,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有相撞危险,并说明该高度信息未经证实。如高度已经证实,该情报应当清楚地发给航空器驾驶员。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有关航空器将要穿越危险天气的情报,应当提前足够时间向航空器发布,以便航空器驾驶员采取措施。
雷达管制员引导航空器绕航应当确保航空器在雷达覆盖范围内能返回至预计或指定的航迹飞行。
第十三节 雷达在机场管制服务中的使用
第二百五十六条 监视雷达系统可以用于提供以下机场管制服务:
(一)雷达监视最后进近中的航空器;
(二)雷达监视在机场附近的其他航空器;
(三)建立航空器间的间隔并对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提供导航帮助。
利用监视雷达引导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时,不得将该航空器引入仪表气象条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使用场面监视雷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机场场面监视雷达,应当依据机场工作条件、能见度、交流流量和机场布局确定;
(二)场面监视雷达,应当依据机场工作条件、观察,监视机动区内不能目视观察部分的交通情况;
(三)场面监视雷达显示器上的情报,可用于下列管制工作:
1.监控机动区内航空器是否遵守放行许可及指令;
2.在着陆和起飞前确定跑道上无交通活动;
3.提供关于机动区内或其附近的重要交通情报;
4.确定机动区内航空器的位置;
5.当航空器驾驶员请求或管制员认为必要时,提供给航空器指导性的滑行情报。
(四)航空器及车辆的雷达位置指示符,可用符号或非符号的形式显示。其识别方法如下:
1.将一特定的雷达位置指示符与管制员目视观察到的航空器位置或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航空器位置或航空器监视雷达显示器上已识别的雷达位置指示符相关联;
2.雷达识别移交;
3.自动识别程序。
第十四节 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
第二百五十八条 雷达显示器上出现7600编码或与航空器失去双向通信时,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原用频率上指令航空器作一指定动作以表示收到指示,并观察航空器航迹,使用改变应答机编码或使用特殊位置识别等方法,确认该航空器是否具有接受能力。如采取上述措施后航空器仍无反应,则应当在其他航空器可能守听的可用频率上重复进行;
(二)在确认该航空器的无线电接收机还具有接受能力后,可以继续提供雷达管制服务,并要求航空器继续以有效方式证实收到指示;
(三)确认该航空器已完全失去通信能力时,如果该航空器所在区域正在采用雷达间隔,或者该航空器即将进入采用雷达间隔的区域时,失去通信联系能力的航空器已被识别,在上述区域内可以继续采用雷达间隔,直至失去通信能力的航空器着陆或已知该航空器已经飞出本区域;
(四)当一架航空器起飞后,在强制要求使用应答机的地区飞行的航空器遇到应答机故障,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根据飞行计划尽量保证该航空器继续飞行到第一个预定降落机场。如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继续飞行,特别是当起飞后不久查出有应答机故障,可要求航空器返回到起飞机场或经有关航空器经营人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同意,在就近机场降落。
第二百五十九条 雷达显示器上航空器出现“7500”或“7700”编码时,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利用一切通信手段与该航空器驾驶员确认航空器是否处于与该编码含义一致的情况;
(二)确认该航空器已处于与该编码含义一致的情况时,按本规则有关条款处置。
第二百六十条 航空器在本管制区以外发生特殊情况时,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雷达显示器上观察到该航空器使用特殊编码时,应当主动通报负责管制该航空器的管制员或管制单位,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主动提供雷达情报;
(二)如果相邻管制区的管制员请求,并能在雷达显示器上观察和识别到该航空器,应当向该管制员提供雷达情报;
(三)航空器发生特殊情况时,应当在雷达显示器上标画出该航空器的航迹并不断进行监视。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遇有雷达设备失效,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标出所有已识别航空器的位置,与非雷达管制员共同采取行动,在航空器之间建立非雷达间隔。要求非雷达管制员承担已建立非雷达间隔的航空器的管制工作,立即通告所有航空器雷达管制服务终止并实施程序管制间隔;
(二)由雷达间隔转为程序间隔时,紧急情况下可采用半数高度层调配高度间隔,但应当尽早配备规定的高度层;
(三)通告相邻管制区实施程序管制的情况,并向航空器飞入相邻管制区实施程序管制移交,可采取措施限制进入本区域的航空器的数量,以达到在没有使用雷达的情况下能安全处理航空器的数量;
(四)及时通知雷达保障部门雷达故障情况;
(五)雷达恢复工作后,雷达管制员应当对航空器重新进行识别,确认后方可继续实施雷达管制,并应当将恢复雷达管制的情况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二百六十二条 如果供雷达管制使用的地面无线电设备,不能继续提供雷达管制服务,应当立即标出所有已识别的航空器的位置,与程序管制员共同采取行动,在航空器之间建立程序管制间隔。
第二百六十三条 当观察到一个已识别的管制航空器和一个不明航空器,或在管制空域外已识别的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与另一架航空器在一个冲突航径上构成相撞危险时,雷达管制员应当在向其管制下的航空器通报不明航空器活动。如果航空器驾驶员请求或雷达管制员判断认为有相撞危险时,应当建议航空器驾驶员采取避让行动。相关飞行活动不存在时,应当尽早通知航空器。
第九章 复杂气象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第一节 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
第二百六十四条 复杂气象条件是指雷雨、结冰、颠簸、风切变、低能见度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恶劣天气。遇有复杂气象条件时,管制员应当了解本管制区内的天气情况和演变趋势,及时通知在本管制区内运行的航空器。
第二百六十五条 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利用目视和塔台的仪表观察机场的天气变化,当认为其与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有差异时,应当及时通知气象部门。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先通知航空器,但应当说明是塔台观察到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管制员接到航空器报告恶劣气象情报时,应当及时通报气象部门和本区内运行的航空器。
第二百六十七条 管制员接到本区内飞行的航空器报告有复杂和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向航空器提供所掌握的气象情报,提供无恶劣天气的机场、航路和高度,开放有关的导航设备,协助其避开恶劣天气、返航或飞往备降机场。
第二百六十八条 管制员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航空器报告下列气象情报:
(一)现在位置的飞行气象条件;
(二)沿航线的飞行气象条件;
(三)某点与某点之间的气象条件。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有雷雨活动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天气预报、实况和雷达观测等资料,掌握雷雨的性质、范围、发展趋势等;
(二)使用雷达掌握航空器位置;
(三)将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雷雨情报,及时通报有关的其他航空器;
(四)了解着陆机场、备降机场和航路天气情况;
(五)航空器驾驶员决定绕飞雷雨时,要及时提供雷雨情报和绕飞建议,申请绕飞空域,调配其他航空器避让。
第二百七十条 当航线上有结冰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天气预报和航空器驾驶员的报告了解结冰的高度、范围和强度;
(二)向航空器驾驶员了解航空器结冰情况和脱离结冰区的意图,提供空中交通情报、有关天气情报和建议;
(三)及时开放有关通信导航设备,使用雷达掌握航空器位置;
(四)调配有关航空器避让。
第二节 地空通信联络失效
第二百七十一条 当不能与在管制区内飞行的航空器保持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络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按本节规定采取措施。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如果管制员不能判明航空器是否收到管制指令时,既要考虑航空器可能按照失去通信联络前所使用的高度层和预计时间飞往着陆机场,又要考虑可能改航去备降机场。
第二百七十三条 当与航空器失去通信联络时,管制员除查明原因外,应当迅速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过有关管制室以及空中其他航空器的通信波道,设法与该航空器建立联络;
(二)使用当地可利用的通信波道连续不断地发出空中交通情报和气象情报;
(三)开放有关导航设备,使用雷达掌握航空器位置,通知航空器改变航向或者改变应答机编码,以判明其是否收到指令,然后采取措施;
(四)调配空中有关航空器避让;
(五)通知有关机场作好备降准备;
(六)塔台管制室与进离场航空器不能建立联络时,应当使用辅助联络的符号和信号。
第二百七十四条 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需去备降机场时,在确实判明航空器可以收到管制指令的情况下,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航空器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指示航空器仍保持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可在航线上任一点改航去备降机场;
(二)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应当指示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至预定着陆机场的导航设备上空,经导航设备上空改航去备降机场;
(三)航空器改航去备降机场并改变航向后,如果原高度层符合高度层配备规定,应当指示其保持在原规定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低于最低安全高度,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不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配备,应当指示其下降300米(原高度层在6600米(含)以上,12000米以下时,则应当指示其下降600米)飞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时,则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飞行;
(四)通知备降机场管制单位作好准备,并向航空器提供飞往该机场所需的飞行情报。
第二百七十五条 航空器在航路上失去通信联络时,区域管制员应当将有关失去无线电联络的情报发给航路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目的地机场所在地区的区域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进入着陆机场区域前15分钟不断地发出着陆条件,指示航空器在已占用的高度层上飞向着陆机场导航台,并且通知进近管制室和塔台管制室。进近和塔台管制室应当不断重复发出进近与着陆条件,直至航空器着陆为止。
第二百七十六条 管制员应当在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预计到达着陆机场导航台上空前10分钟,将等待空域内该航空器占用的高度层空出,禁止其他航空器穿越。在该航空器预计到达导航台上空的时间后30分钟内,禁止其他航空器在等待空域内下降。
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时间段内着陆。
按照实际起飞时刻计算的到达时刻,即为航空器优先着陆下降高度的开始时间。
第二百七十七条 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已经着陆,或者已经恢复联络,或者航空器预计飞越导航台上空30分钟内发现航空器的,可恢复其他航空器的活动,并立即通知有关管制室。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因磁暴影响失去地空通信联络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知有关管制室使用各种波道,特别是甚高频,设法与航空器联络;
(二)使用雷达监视航空器飞行;
(三)通知航空器使用甚高频与同航路或者邻近的航空器沟通联络,相互通报情况,并严格保持规定的高度层飞行;
(四)暂时停止航空器起飞;
(五)建议飞越的航空器在本机场或者就近机场着陆。
第三节 无线电罗盘失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 管制员接到航空器报告无线电罗盘失效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无线电罗盘失效的情况和原因;
(二)利用雷达监视和引导航空器飞行;
(三)航空器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应当指挥其继续保持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按照航空器驾驶员的决定,协助该航空器继续飞行或者在就近机场着陆。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航空器驾驶员的要求调配航空器转为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四)离场航空器尚未飞出进近管制区时,可建议该航空器返航着陆;
(五)着陆机场的天气符合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条件,而该机构又无精密进近雷达或者仪表着陆系统时,管制员应当提供天气较好且灯光、无线电助航设施较完善的备降机场,供航空器驾驶员选择。
第四节 发动机失效
第二百八十条 在起飞过程中,航空器驾驶员报告发动机失效时,管制员应当及时调配其他有关航空器避让,立即通知有关保障单位做好航空器着陆的援救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条 航路飞行中,航空器驾驶员报告部分发动机失效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了解航空器驾驶员意图;
(二)提供就近机场的资料和有关的飞行情报;
(三)如果航空器不能保持原指定高度继续飞行,及时调配有关航空器避让;
(四)航空器不能保持最低安全高度,又不能飞往就近机场着陆,航空器驾驶员决定选择场地迫降时,应当按照搜寻援救的程序进行工作。
第二百八十二条 发动机部分失效的航空器进近着陆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航空器着陆前,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援救准备工作;
(二)空出该航空器占用的及其以下的高度,禁止其他航空器和与援救无关的车辆在机动区内活动;
(三)允许航空器在有利的高度飞向着陆机场。
第五节 座舱失压
第二百八十三条 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航空器因增压系统失效紧急下降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航空器当时的位置,迅速通知其他航空器避让,并立即通报有关管制单位;
(二)允许航空器在不低于安全高度的情况下,下降到4000米以下高度飞行;
(三)航空器下降到较低高度层飞行后,了解其续航时间;
(四)按照航空器驾驶员的决定,及时提供航空器继续飞行或者就近机场着陆所需的飞行情报。
第六节 迷航或不明的航空器
第二百八十四条 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迷航时,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了解航空器的续航能力,根据该航空器发出的所有位置报告,推算出航空器的概略位置并采用一切可用手段确定航空器的位置;
(二)开放有关导航设备,使用雷达搜索,向航空器提供引导,指挥其他航空器避让;
(三)根据航空器所处条件,及时发出如下管制指令:
1.当航空器低空飞行时,指令其上升到有利的高度,便于扩大视界和雷达观测;
2.当航空器在山区飞行时,指令其改向平坦地区飞行;
3.当航空器在国境附近时,指令其改向国境内侧飞行,然后采取复航措施;
(四)根据航空器的概略位置,引导航空器飞向导航台或显著地标(铁路、湖泊、江河、城市等)后,通知航空器位置。按照航空器驾驶员飞往着陆机场或者就近机场的决定,通知应飞航向和提供飞行情报;
(五)按照需要将关于该航空器的有关资料以及发给该航空器的指令,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航管制单位。
第二百八十五条 航空器驾驶员采取一切措施后仍不能复航,并决定在发现的机场着陆或者选择场地迫降时,管制员应当尽可能了解迫降情况和地点,并按照搜寻和援救的程序实施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为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或按有关军航管制单位的要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一经发现有不明的航空器在本区域内飞行,应当尽力识别该航空器,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设法与该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二)询问其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关于该航空器的情况,并要求他们帮助与该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三)设法从在该区域内的其它航空器得到情报。
第二百八十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在查清不明航空器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将航空器的情况通知有关军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七节 空中失火
第二百八十八条 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航空器空中失火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了解着火部位和航空器驾驶员所采取的措施;
(二)允许航空器下降到最低安全高度,调配其他航空器避让;
(三)航空器驾驶员决定飞往就近机场着陆或者选择场地迫降时,及时提供所需的飞行情报,将迫降地点及时通知搜寻和援救单位;
(四)向失火航空器提供各种便利和优先着陆许可,避免其复飞;
(五)通知有关保障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做好航空器着陆和援救的准备工作。
第八节 空中劫持
第二百八十九条 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或者从二次雷达发现航空器被劫持的告警信号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尽可能核实和了解航空器被劫持的情况;
(二)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按反劫机工作程序实施工作;
(三)考虑航空器驾驶员可能采取的机动飞行措施,迅速调配其他航空器避让;
(四)根据当时的情况,迅速提供就近机场供航空器驾驶员选用;
(五)航空器着陆后,指示航空器驾驶员滑到远离候机楼、停机坪、油库的位置;
(六)在全部飞行过程中,使用雷达监视该航空器的动向。
第九节 民用航空器被拦截
第二百九十条 当军航管制单位观察到可能是民用航空器正在飞进或已进入某一空域并要进行拦截时,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在得知此情况后应当尽力识别该航空器并向该航空器提供所需的航行引导,以避免航空器被拦截。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军事单位。
第二百九十一条 当民用航空器被拦截时,其所在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任何可用频率上,包括紧急频率121.5兆赫,与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二)按照有关军航管制单位的要求,将拦截一事通知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
(三)同有关的与拦截航空器保持有双向通信联络的军航管制单位建立联络,并向其提供能够得到的关于被拦截民用航空器的情报;
(四)根据需要,在拦截航空器与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之间或在有关军航管制单位与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之间转达信息;
(五)与有关军航管制单位密切协调,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保障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的安全;
(六)如果该民用航空器是从国际相邻飞行情报区偏航或迷航误入的,应当通知该飞行情报区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二百九十二条 当得知民用航空器相邻区域正被拦截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被拦截民用航空器所在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其提供有助于识别该民用航空器的情报;
(二)在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与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有关军航管制单位或拦截航空器之间转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