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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具体判断

  

  1.医疗损害中的故意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故意,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违法诊疗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故意泄露患者隐私,故意实施不必要检查,故意实行过度医疗,都是故意的侵权行为。


  

  医务人员具有侵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故意,在诊疗行为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对其个人不能以医疗损害责任对待,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这种情况并不多见。例如,1980年代,上海市某外科医生协助在外地居住的女朋友调入上海后,该女即与该医生解除了婚约,因而对该女的欺诈行为十分生气。后来,该女患阑尾炎住院治疗,该医生在为她作手术中,趁机切除她的双侧输卵管,使该女失去生殖机能。该医生不但犯了伤害罪,而且也构成了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责任。对于造成的患者损害后果,医院存在过失,即疏于选任、管理、教育的过失,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对患者是不公平的。


  

  2.医疗损害中的过失


  

  医疗过错主要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务人员的主观状态中。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通常采推定形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具有过失就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都是对患者应尽注意义务的违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的注意义务,都必须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甚至是高于该注意义务的高度注意义务的标准,违反者即为有过失。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的义务诸如告知义务、救助义务、与当时的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为患者保密义务、填写和保管病历资料义务,等等。这些义务都属于高度注意义务,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时极尽谨慎、勤勉义务,尽力避免损害发生。违反这一注意义务就构成过失。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是否有过失,应当依客观标准判断。这个客观标准,就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特别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过错的基本依据。只要违反了这些规章和规范的规定,就认为其有过失。


  

  (三)医疗机构的过错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对过错的表述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这个规定,究竟是指医疗机构的过错,还是医务人员的过错,抑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须有过错,不无疑问。有的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所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不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34]有的认为,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认定为医疗机构的过错;[35]有的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有过错。[36]


  

  将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解释为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机构无须具备过错要件,显然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要求。将医务人员的过错直接解释为医疗机构的过错,也并不适当。我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为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的过错,一般表现为对医务人员的选任、管理、监督的不周,当然也有故意,如医院鼓励或者放任医生进行过度医疗和过度检查。医务人员的过错,既表现为过失,也可能表现为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于认定医务人员的过错,医务人员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医疗机构即具有选任、管理、监督的过失,如果主张医疗机构有其他过错的,应当予以证明。


  

  (四)过错程度及意义


  

  过错有轻重之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不同,会对承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影响。


  

  故意为最重的过错,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最重。在故意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过错程度也有所不同,直接故意重于间接故意。


  

  重大过失次之。因重大过失所为的行为,为较重的过错,应分担的责任轻于故意,重于过失。确定重大过失的标准,亦应以当法律要求负有较高的注意标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但没有遵守较高的注意标准,而且连较低的注意标准也未尽到,即为重大过失。例如,医务人员将手术器械遗忘在剖腹手术患者的腹腔内,连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也未尽到,为重大过失。


  

  过失再次之。学理上将过失分为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违反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均构成过失,属于中等程度的过失,轻于重大过失,重于一般过失。


  

  一般过失为最轻的过失。确定一般过失的标准,是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行为人虽然未尽此义务,但未违反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这就是一般过失。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轻重,具有以下意义。第一,具有过错即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但某些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能要承担更重的责任。例如,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可能要承担较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诊疗行为与其他行为结合构成共同侵权时,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的不同,再加上原因力大小的因素,综合评断共同责任的分担,能够达到公平、合理、准确的价值评断标准的要求。第三,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但受害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也构成损害原因的,不论是否构成过失相抵,都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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