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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移植与比较

  

  1995年,经加拿大自由党政府决定,由加拿大政府的援外机构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资助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开展对华刑事司法合作研究项目。同时,还批准了渥太华大学法学院人权中心开展与中方的人权合作研究项目。这两个项目的启动,得到中国政府有关机构的首肯和支持,标志着中加在人权法治领域中合作的开始。


  

  此后,加拿大政府于1997年宣布不再支持美国等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递交上述针对中国的提案,决定与中国开展年度性的双边对话,并参加有中国和其他国家参与的多边人权对话。稍后,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决定修改对华技术援助及合作政策框架,扩大在人权法治领域中的合作,并且逐步将它作为对华合作的主要领域。由此,双边对话、多边对话和技术合作成为加拿大与中国对话的三种基本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发展署资助国际中心开展的对华合作项目,也由最初的刑事诉讼改革等一两个专题逐步扩大,到2003年启动与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国家级双边合作项目后,几乎涵盖了刑事司法各个方面,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改革、检察制度改革和检察官培训、反腐败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法律援助立法和培训、监狱管理和社区矫正等诸多课题。


  

  1998年,国际中心和中国监狱学会达成中加矫正项目合作协议。可以说,这是中国与西方机构就矫正领域的合作交流第一次达成项目协议。1998年春,应国际中心邀请,由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上海监狱学会会长王飞率领的中国监狱学会代表团访问加拿大。代表团会见了加拿大矫正局和国家假释委员会的代表,并考察了联邦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这是来自中国大陆的代表团第一次实地考察加拿大的矫正机构。代表团在访问中发现加拿大的社区矫正制度具有特色,回国后向中国司法部和上海市政府提交报告,建议借鉴加拿大的模式,在上海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这是加拿大的社区矫正制度第一次在中国引起有关司法部门的重视。


  

  1999年10月,加拿大矫正局局长麦克兰率加拿大矫正代表团访华,成员中包括国家假释委员会执行副主科莱特、联邦矫正局的高级官员和国际中心的专家。代表团在出席第十九届亚太地区矫正管理者会议上报告了加拿大矫正制度的最新变化,其中,特别介绍了加拿大通过加强社区矫正来预防重新犯罪的政策和措施。[4]此后,加拿大专家在上海和北京为监狱系统举办大型专题讲座,系统介绍了包括有条件释放和社区矫正在内的加拿大矫正制度,因其理念成熟和信息新颖引起与会者热烈反响。[5]


  

  2000年10月,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王明迪率团再度赴加,重点考察了加拿大的假释和社区矫正制度。代表团回国后在向有关部门的报告中表示,加拿大对罪犯广泛适用“阶段性假释”和社区矫正的制度值得借鉴,它“有利于罪犯社会化,缓解由于长期监禁导致罪犯监狱化的倾向,同时在经济上也减轻了国家负担”。代表团建议,根据国内假释率低、社会上对假释犯监管不力的情况,参考加拿大的模式,国家应制定专门立法扩大假释面,成立专门的假释审批机构,设立市、县、街道三级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同时,上海市监狱学会组成的课题组在国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也向上海市政府提出建议,主张借鉴加拿大等国经验,在适当时候试行社区矫正。上海市政府在组织专家和各部门论证后,决定支持这项建议。


  

  2000年,上海市女子监狱和上海市少年管教所开始试行类似“阶段性假释”的做法,允许少量服刑人员在周一至周五外出去社区服务或学习而只在周末回到监舍居住。2002年7月,上海市决定率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2年8月,上海市在普陀区、徐汇区和闸北区的三个街道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6]该项试点以街道办事处这一最基层政府机构为依托,建立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由监狱、警察、司法机构派出人员为核心,由教育、劳动、民政、工商、妇联等部门和机构提供支持,并从社区招聘人员和吸收志愿者参加。这六个试点均取得初步成功,不仅为释放到社区中一批服刑人员提供了比较有效的保护、监管和服务,几乎未发生服刑人员在矫正期内重新犯罪的情况,而且取得来自服刑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社区民众的好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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