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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纪律处罚研究

  违纪处罚就是“体育纪律处罚”,是指体育组织依据其章程或纪律处罚条例等规则对相对人的不当行为做出惩戒性决定。在体育实践中,体育纪律处罚常常与其他处罚出现交叉。对于违规行为,体育组织多赋予裁判处罚权,但是,由于体育比赛的裁判结果具有即时性和随之附着的不可更改性,体育组织在赋予裁判权限时都十分谨慎,裁判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有一定的限度,一些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仅仅由裁判做出处罚显然不够,在比赛结束后,体育组织还要对这些行为追加纪律处罚。如果行为严重,还可能同时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司法制裁。这种严重的不当行为往往要受到“双罚”或“三罚”。
  3体育纪律处罚的特殊性
  3.1体育的特点和体育组织的特点
  体育是人类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具有鲜明的特点。竞技体育具有竞争性与公正性、对抗性、即时性、规则制约性、公开性等特点。竞技体育的特点导致了体育组织具有自治性、天然垄断性的特点。竞技体育和体育组织的特点使竞技体育的处罚和救济等均与刑罚和其他行业协会的处罚不同,再加上体育本身富有技术含量,使体育纪律处罚具有鲜明特点。
  3.2协会组织处罚的一般特性
  体育纪律处罚与一般协会组织的处罚一样,具有内部性和封闭性的特性。
  (一)内部性
  体育处罚的对象限于体育内部的人,即加入体育组织和参与体育活动的会员协会、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经纪人等。从处罚内容上看,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有警告、罚款、禁赛、降级、开除等,这些处罚只对会员和参与体育的人有约束力。体育组织对外没有强制的调查权,没有强制执行权。如果会员不接受处罚,体育组织的最终手段就是除名,而一旦除名,相对人就不需要再履行任何体育组织规则规定的义务了。
  (二)封闭性
  体育纪律处罚的救济手段封闭,因体育纪律处罚产生的争议多在体育行业内部解决。许多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中都包含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所有争端都要通过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解决的条款。这些体育组织同CAS签订了争端仲裁合同,运动员如果要参加该体育组织举办的比赛,就要同该组织签订合同,同意就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CAS。一些体育组织在规则中有明确条款排除司法审查。救济手段封闭限制了相对人的诉权。
  3.3体育纪律处罚的特性
  除了行业组织处罚的一般特性,由于体育和体育组织的特殊性,体育处罚有其不同于一般行业协会处罚的特性。
  (一)严格性
  公正是竞技体育道德的核心标准,为了维护这一标准,体育纪律处罚较一般行业处罚更加严格:(1)体育行业有其他行业所不具备的众多规则;(2)处罚涉及财产、工作和名誉;(3)在对兴奋剂等不当行为的处罚中,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允许对“道德上的无辜”进行处罚;(4)运动员遭受禁赛或开除处罚后,因为体育的专业性,很难实现职业流动。
  (二)时效性
  各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和纠纷解决程序的期间都比一般法院程序和仲裁程序要短,在其他领域为了追求公正可以旷日持久的调查、取证和诉讼,竞技体育无法承受。大量的体育纪律处罚纠纷是由体育协会对运动员(队)、俱乐部作出取消比赛资格、长期禁赛等处罚决定引起的。赛事迫在眉睫,相对人的参赛资格悬而未决,对运动员是不公平的,对运动本身来说也是一项损失,因为运动员的运动生涯是极为有限的。但是,过于追求时间上的高效率,可能对裁决的公正带来不利影响。如CAS的快速程序在奥运会举行期间并未得到十分广泛的应用,一些被处罚的相对人在奥运会结束以后才请求救济,主要原因是期间过短,相对人很难收集证据,也没有法律代理可以代表其出席听证 。
  (三)社会显著性
  由于竞技体育的公开性,媒体的关注使运动员的吸引力达到极高程度,一些著名运动员的影响显然远远超越体育界,对他们的处罚会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运动员的不当行为通过媒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覆盖范围传播,以前在纪律委员会内部解决的问题被社会高度关注,因此,体育处罚具有高度的社会显著性。如果体育处罚不能够及时公正地进行,将会引发公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体育形象。
  4体育纪律处罚机制
  4.1体育纪律处罚的要素
  各个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虽然针对的不当行为种类不同,处罚的内容不同,但是,这些体育处罚仍有其一般的、主要的、稳定的要素:(1)处罚的主体——体育组织;(2)处罚的对象——相对人;(3)处罚的客体——体育不当行为;(4)处罚内容;(5)救济者;(6)体育纪律处罚的依据——规则;(7)体育纪律处罚的保障——程序。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就构成体育纪律处罚机制。
  在现代体育组织中,规则制定者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通过和修改章程,并产生处罚执行者;对于相对人的不当行为,由一定的执行者进行调查、指控和听证,并对其进行处罚;处罚严格依照程序;为对体育纪律处罚不服的相对人提供救济手段;相对人在寻求外部救济前,应穷尽内部救济手段;国家司法可对体育处罚纠纷进行司法审查。
  4.1.1处罚的主体——体育组织
  体育组织种类多样,层次繁多,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国家奥委会(NOC)、国家管理机构(NGB)、竞赛组委员会、职业联盟、联赛委员会、俱乐部都在行使纪律处罚权。
  体育组织内部职能分离,规则制定、处罚执行一般由不同的部门承担。规则制定者是体育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权力包括:批准或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协会领导人,审议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监督体育组织财政收支情况等。只有该机构才有权力制定和修改该组织的宪法性文件——章程,因此,该机构的组成应尽量广泛代表各方利益。体育组织的处罚权通常由纪律委员会一类的专门机构行使,负责调查处罚体育中的不当行为。
  4.1.2处罚的对象——相对人
  体育纪律处罚的对象是相对人,相对人是指在体育管理法律关系中与体育组织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体育组织的处罚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体育纪律处罚的相对人有会员协会和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经纪人等。我国体育纪律处罚还包括对赛区的处罚。在本研究中使用了“相对人”这一行政法概念,因为借用这一概念表述更加清晰简练,而且体育组织与参与人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行业管理是一种广义的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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