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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均衡

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均衡


On the Balance Between a Crime anda Punishment in Criminal Law of China


任彦君


【摘要】作为世界各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均衡经历了古典学派的一元均衡,实证学派的一元均衡,发展到一体论的二元均衡。罪刑均衡的内涵随着刑法价值观念的发展变化也逐步演进并更加合理。我国现行刑法确立、贯彻体现了罪刑均衡原则,成为以报应为基础,兼顾功利的二元罪刑均衡的刑法典。当然,在一些微观层面上的不足,也是以后的刑法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找出这些缺陷,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希以此做引玉之砖。
As oneof basic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s all over the world, the balancebetween a crime and a punishment has been going through three stages, which includethat of the classical school, the positivist school and comprehensive school. The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 has been gradually rationalizing with thedeveloping of the concept of value of criminal law . The Chinese criminallaw which embody the principle of balance between a crime and a punishment hasbecome a code which is based on retribution, and give consideration to utility.Of course, the flaws in microcosmic level of Chinese criminal law are alsoproblems needing tackle in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关键词】报应;预防;罪刑均衡原则
retribution  prevention  the principle ofbalance between a crime and a punishment
【全文】
  罪刑均衡原则又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它的理论基础包括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我国刑法典虽然把罪刑均衡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从总则到分则都力求贯彻这一原则,但是不尽人意之处仍然存在,如法定刑跨度大、具体罪之间法定刑的不平衡等等。这些微观层面上的不足主要是由于对个罪的危害、罪与刑平衡的基本根据、罪与罪之间的平衡等的研究不够所造成的。“一部刑法典中,应然状态应该是罪与刑的平衡。这种平衡在一罪之内,是罪的危害程度与刑的严厉程度的平衡;在罪间关系上,是不同之罪在法定刑上的平衡。新刑法典在这两方面均难说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因此对罪刑均衡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实现做进一步的探讨,对于理论和立法的完善都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罪刑均衡的发展嬗变中找出其内涵逐步走向合理的踪迹,并以此指导和检验我国刑法立法,找出其不足,并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求教于学界。
  罪刑均衡的历史发展
  罪刑均衡经历了报应刑论、一般预防刑论、个别预防刑论以及一体论的发展阶段,其内涵和价值渐趋合理。它最初的理论基础是报应主义。“报应主义源于人类的报应观念,报应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情感,它存在于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文化形态中”。[2]报应是国家运用刑罚对犯罪进行报复的一种法定权力,它是由古典学派因反对罪刑擅断而提倡的刑罚论。报应刑论认为犯罪是刑罚的绝对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刑罚惩罚的是已然的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恶果,这种惩罚的过程只有使刑罚与这种已然的客观犯罪行为相均衡,才能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报应刑论立足于公平而主张罪刑均衡,认为刑罚的价值在于正义的实现。报应论经由了等害报复到等价报应的裂变。康德是等害报复论的首倡者,他主张刑罚以与犯罪在损害形态上相等同为必要。 只有依照同害报复的原则,使体现正义报应的刑罚所施加予罪犯的痛苦与犯罪加予被害人的恶害保持数量的绝对等同,才能维持正义和天平的均衡。[3]黑格尔在对等害报复论的扬弃中,构建了被奉为近现代报应论之精髓的等价报应论。他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评价,这种否定评价的质与量应与犯罪的质与量等同;这种等同不是两者在外在形式或损害形态上的等同,而是内在价值的等同,即刑罚在是否发动上与犯罪的有无相对应(质的等同)以及刑罚在所分配的轻重上与犯罪的轻重相等同(量的等同)。犯罪形态虽然是无限的,但它的严重性是可以衡量的,而有限的刑罚在严厉性程度上也是可以衡量的,因此,在两者之间追求轻重的对应,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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